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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
提出时间:2014年2月13日
标题:关于加强垄断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建议
领衔代表:肖云强
附议代表:
主办单位:市工商局
协办单位:市金融办
交办时间:2014年3月21日
办结时间:2014.8.18
督办单位:
提出代表评价:未表态

关于加强垄断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建议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业是指被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的行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垄断行业覆盖金融、通讯、电力、天然气、广播电视、城市供水、城市排污、盐业、烟草、民用爆破等领域。近几年来,一些垄断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垄断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不合理的价格垄断。公用企业和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具有行业垄断性,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缺少行业竞争者,这就导致这些垄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居高不下,为其利用垄断地位谋取高额垄断利润打下了基础。如用户在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办理上户时,垄断企业为其提供的安装材料价格比市场上销售的同规格、同型号材料的价格高出许多。用户为上户需求,而不得不在垄断企业购买高价材料。

(二)强制交易。垄断企业以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强迫、推荐、差别待遇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如电力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电线、配电箱、变压器等用电设备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备等。

(三)滥收费用。垄断企业凭借市场独占地位,向用户收取不该缴纳的费用或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以此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比如供排水公司、天燃气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气费违约金。

(四)强制搭售。垄断企业违背民事活动中的自愿原则,在用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强制搭售商品或服务。如消费者反映,盐业公司在向客户销售食盐时,要求客户购买其公司销售的食用油、味精等其它商品,否则不予销售食盐。

(五)利用垄断地位排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垄断企业凭借市场独占地位,要求用户签订垄断企业事先印制的格式合同,并在格式合同条款中排除或减轻自身责任,而加重用户责任。如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银行在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时,将本应由垄断企业自身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的登记费转嫁给客户,客户为贷款需求而不得不自行缴纳该笔费用。

二、垄断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一)拢乱市场竞争秩序。垄断企业凭借其独占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妨碍或排斥竞争对手,使竞争机制难以发挥,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最终使消费者受到损失。

(二)损害消费者权益。由于垄断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所必须,在很多情况下又是唯一的提供者,消费者无从选择只有接受,从而造成垄断企业利用特殊地位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益。

(三)妨碍社会公平。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垄断企业通过限制竞争获得高额利润,其职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是其他行业的两倍多,目前差距仍在继续拉大,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容易造成阶层对立,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四)影响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限制或者垄断经营者由于没有实际上和潜在的竞争者,因而没有竞争的压力,往往不注重强化管理,提高效益,改善服务质量,无法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

三、关于加强垄断企业监管的几点建议

从目前垄断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而言,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加快垄断企业改革,明确政府和企业各自的角色分工,割断政府与垄断企业之间在产权、人事权等方面的纽带,确立政府与垄断企业之间的供需合同关系。改变政府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用企业的方式,对烟草、盐业等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专营专卖公司和政府职能部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不利于公平竞争的体制,必须改革。

(二)引入竞争机制,开放市场。打破垂直一体化的垄断经营,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加快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在保持自然垄断环节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逐步将大多数国有独资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

(三)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的监管。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定价成本核算体系,确保定价成本科学合理;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业价格、成本的社会监督,促使行业加强自律,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三是要从强化监管手段建设着手,加大对垄断行业监测的力度,坚决查处垄断行业中的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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