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企业用工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199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各类企业劳动用工应依法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由用工企业和用工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到目前为止,因各种原因仍有两大群体未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笼子。一是已改制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工,如企业的集资工、长期临时工;二是停业多年一直未改制但又属于原地方国有、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如各缝纫社、运输社、机械厂等企业的正式职工。随着这部分用工法律意识和社保意识的增强,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愿望非常强烈,曾多次信访、上访、集访强烈要求依法依规解决其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由于受社保政策的限制,致使这部分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久拖不决、悬而未决。目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历史遗留问题。鉴于这些企业及用工曾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过贡献,本着“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尊重法律、以人为本”原则,对这部分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上级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决以维护社会稳定。
建议:
1.对上述两类群体中的第一类群体,至少应以个体身份从与企业建立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起(1995年12月底以前的可以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对第二类群体,可先以个体身份参保,再衔接其原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即: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最早从1986年1月起缴费,参保缴费的资金来源,可由职工先行垫付,在企业改制时再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