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南充人大网

首  页 动态快递 原文及答复 质量评价

编号:180
提出时间:2014年2月13日
标题:关于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切实保障社会戒毒工作经费、落实社区戒毒各项工作的建议
领衔代表:雷 震
附议代表:
主办单位:市公安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时间:2014年3月21日
办结时间:2014.9.22
督办单位:
提出代表评价:未表态

    关于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切实保障社会戒毒工作经费、落实社区戒毒各项工作的建议

 

    2008年《禁毒法》实施,2011年《戒毒条例》实施。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变更了原有的戒毒模式,新增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两种新的戒毒措施。这两种新的戒毒措施,其出发点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最大限度教育挽救那些吸毒时间不长、成瘾程序不深、本人有戒毒意愿且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吸毒人员。前述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戒毒工作启到较好的作用,改善了社区戒毒人员的人权状况。

  一、规定社会戒毒的原因。

  这是我国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对吸毒人员社区管理工作创新的具体体现;由以往的强制性戒毒为主,转变为针对不同人群、因人而异的更加人性化的戒毒措施,尤其是突破了传统理念,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可以在社区中接受戒毒治疗,这有利于消除对吸毒人员的社会歧视,为其戒毒治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区戒毒的措施紧紧围绕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治疗、身心康复、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等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利于提高戒毒人员对戒毒治疗的依从性,提高戒毒的效果。体现了政府对戒毒人员“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社会管理新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社区戒毒各项措施,有利于推动我国各级禁毒部门进一步转变戒毒理念,创新戒毒模式,整体提高戒毒实效。

  二、社区戒毒的特点:

  因戒毒工作的特殊性,社区戒毒有以下特点:

  1、戒毒时间较长。

  时长为三年。根据科学戒毒规律,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三个阶段,即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融入社会。生理脱毒主要是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度过急性戒断反应期,通常需要13周。身心康复阶段主要采取心理疏导、正面教育、社会帮助、体育锻炼、改善营养等措施以解除或者消除戒毒者的稽延性症状和心瘾,矫正个体的不良心理、行为态度,完成心理上的康复。融入社会阶段是对戒毒人员开展监督、扶持、帮助和教育的过程,使他们重新适应并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这三个阶段至少需要3年或者更长的时间。

  2、管理主体下置,管理权限小:

  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成立的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和社会戒毒工作小组。法律要求领导小组需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3、社区戒毒程序启动烦琐:

  社会戒毒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然后由社会戒毒人员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道,并及时相应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4、社区戒毒措施专业性较强,且措施繁复:

  根据《戒毒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5 违反社区戒毒的惩处措施及执行力度不够: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违反社会戒毒的戒毒人员,可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但这种措施启动的规定严格,程序烦多,强制力度小(戒毒人员逃离后抓捕力度小),很多地市仅有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一年),没有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戒毒所(期限为二年或更长),对违规人员没有较强的威慑力。

  三、我市社区戒毒的现状。

  在《禁毒法》《禁毒条例》刚实施后,市区政府为应付上级部门检查,临时抱佛脚,成立了市区两级禁毒委员会,推出了一批无毒社区、社区戒毒的示范社区,甚至有的社区还被评为国家级的示范社区。但检查结束后,社区戒毒工作仅见于年头岁尾的工作报告和工作安排上,见于相关媒体的报道上,但在实际上社区戒毒工作基本停顿,呈现出无阵地、无人员、无经费、无监督的现状。

  调查中发现,各县区政府基本没有预算社区戒毒经费,即使有预算,金额也非常小,致使开展社区戒毒的社区无待遇补助;在人员主要依靠兼职人员,没有专业人员参与,无法固定上班接待管理,无法合理合法使用戒毒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无法使用各项戒毒措施,无法行使心理干预等,也没有志愿者介入等;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基本没有专门的工作场地,没有专门成立办公室。

  可以肯定的下结论,我市现有所有社区,均无法按《戒毒条例》开展社区戒毒工作;我市的现有社区只能起到引导作用(实际上连引导工作都没有作到),戒毒工作主要还是依靠强制戒毒。

  形成以上的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府不重视。

  社区戒毒工作不属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禁毒委员会名义由政府设立,但实际大多设于各级公安部门的禁毒部门,禁毒委员会无实际工作权限,无人财物,无法实际开展工作,行使考核职能。党委、政府的相关领导对此重视不够。

  根据《戒毒条例》应当修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戒毒所迄今没有建立。

  2、各级政府、部门的观念没有跟上。

  各级政府、部门大多重禁毒、打击毒品犯罪,轻视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戒毒工作中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轻视社区戒毒、社区保障。

  各县区政府在社区戒毒上基本上不履行职责,社区戒毒工作基本上是因上而生,因上自灭。

  3、组织机构不健全。

  全市仅在个别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很多社区没有成立相应机构。顺庆区在全市组织机构成立状况略好,但也仅为14个,但成立的组织机构基本上也没有开展工作。

  4、各社区基本不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社区及社会均认为戒毒是政府的事情,各社区基本上也不开展,也无法开展社区戒毒工作。调查中发现:公安机关决定社区戒毒后或强制戒毒人员从戒毒所出来后,出现了很多社区戒毒人员找不到管理部门的现象,要么社区不接待;要么推给派出所或推给戒毒所;戒毒所又无法再接待,出现了社区戒毒人员因无人管理又重新吸毒,危害社会。

  5、社区戒毒工作无法建立长效机制。

  社区戒毒工作难度大,专业性强。政府重视时,有检查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就动一动,看起来很好,效果不好,即使有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存在,也因无技术、无手段、无强迫手段,制度无法形成长效,形同虚设。

  6、最现实也最关键的问题是,各县区政府没有在经费、人员、场地上予以保障。

  《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各县区政府基本没有预算社区戒毒工作经费,也没有配置相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

  四、建议:

  1、市县的(区)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保障社区戒毒工作经费。

  应当严格按《禁毒法》的规定,将禁毒经费,特别是社区戒毒工作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拨付到禁毒委员会员或直接拨付到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监督机制。

  2、市县(区)政府应保障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保障。

  要注重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能力保障。因为吸毒人员大多比较封闭和敏感,戒毒过程困难重重,与吸毒人员的交往通常比较困难。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直接面对吸毒人员,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区戒毒工作成败,如何保障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能力足以胜任该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政府及相应部门一是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二是要建立培训制度。通过考核确定其工作称职,通过培训提升其能力,通过激励培养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要注重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队伍稳定。社区戒毒面对的是特殊病人,社会上对吸毒人员存在一定的歧视,从事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出于财政和人员编制问题考虑,但社区戒毒工作又需要稳定的队伍,频繁更换社区戒毒工作人员不利于建立与吸毒人员的信任关系,影响社区戒毒效果。可以借鉴大学生村官的做法或委派大学生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参加社区戒毒工作一定期限(比如三年)后在报考公务员或者考录研究生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以此保持队伍的稳定性。

  3、保障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办公场地。

  无场地无法有效的开展工作,也无法保障社区戒毒人员的隐私。各级政府应当提供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办公场地。

  4、建立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培训机构。

  因为社区戒毒工作涉及心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对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要求较高,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社区戒毒的成败,因此应当建立专门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培训机构,既可以对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把好入口和出口;又可以开展对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同时还可以为社区戒毒解决疑难问题、研究新方法和开发材料,也有利于统一社区戒毒工作的尺度。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de

主办: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蜀ICP备1201432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