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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1
提出时间:2014年2月12日
标题:关于要求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协调统一全市律师...
领衔代表:雷 震
附议代表:
主办单位:市公安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时间:2014年3月21日
办结时间:2014.09.22
督办单位:
提出代表评价:未表态

    关于要求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协调统一全市律师查询户藉档案、查询工商档案制度的建议

    

    我市律师多年来在承办诉讼案件时,均会陷入在法院立案时需向法院立案庭提供被告当事人的户藉资料(被告为企业等单位主体时需提供相应的工商档案资料),否则不予立案;而当律师向户政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查询相应户藉资料或工商档案资料时,需向户政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提供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方可允许查询的两难怪圈现象(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仅在立案后向原告当事人提供)。

  一、历年来均要求解决而未获解决。

  为此,在南充市第四届人代会及第五届人代会的前两次大会期间,部分市人大代表已多次分别向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提出议案,要求相关部门解决前述问题,要么法院在立案时取消立案时强制要求提供被告当事人的户藉资料或工商登记资料,要么市公局或市工商局取消律师查询档案前要求提供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作法。但中院以受理案件后被告主体资料不确定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拒绝更改;市公安局以需保护当事人隐私为由拒绝更改;市工商局也以国家工商总局有规定为由拒绝更改。

  二、律师有权调取相关档案。

  律师调查取证应予充分保护。《律师法》赋予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据此,律师向户政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调取相应档案,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相关部门应予保护、支持。

  三、相关部门懒政、拒绝更改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公安、工商的理由均不充分,尤其是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的理由更是不合理、不合法。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立案时需提供被告当事人的户藉资料或工商档案,法院的作法超越了法律规定,原告当事人所提供被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不准确,可依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办理,而不是不予受理;市公安局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市工商局的理由违背了上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规定,当然更明确的是违背了《律师法》这一特别法的规定。

  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公司法》第六条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企业的工商档案和公民的户藉资料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企业或公民的登记信息若无法对外公示,必须会在经济交往中增加交易相对人的不信任感。至少,这些信息不是必须对律师进行保密的政府信息。

   四、建议:

   1、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四家应及时协调统一全市律师查询户藉档案、查询工商档案,建立相应的制度,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应及时取消在全市律师在查询户藉档案、查询工商档案时所设立的限制,放开律师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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