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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54
提出时间:2014年2月15日
标题:关于整合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制度,实行统一经办的建议
领衔代表:张 超
附议代表:
主办单位:市人社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时间:2014年3月21日
办结时间:2014.8.7
督办单位:
提出代表评价:满意

关于整合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行统一经办的建议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基本实现了医保制度的全覆盖、广受益、保基本、可持续的目标,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缓解了广大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分别由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两个部门组织实施,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经办机构分设,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隶属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城镇居民医保隶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分别由新农合办公室和医保局具体负责实施,导致职能一致,机构分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资源浪费。

二是参保主体不同,造成部分人员重负参保。在参保过程中,新农合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城镇居民医保在城镇学校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全员参保,一定程度上存在学生重复参保现象。

三是筹资水平不同,造成不同人群选择性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分年龄等各种因素每人每年缴纳70元,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7个档次实行分段缴费(一般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10元;“三无”人员、残疾和享受低保的未成年人不缴费;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重度残疾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低保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5元;6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每人每年缴费20元;一般残疾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对相关人员难于认定,经办部门不便操作。同时财政均按照每人280/年的标准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贴,因此,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纳费用相对较高,新农合个人缴纳费用较低,造成不同参保人群相互比较,选择性参保,影响了参保积极性和医保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待遇享受不一致,造成不同群体相互攀比。城镇居民医保目前由市级统筹,政策出台由全市统一制定;新农合由县级统筹,政策由各县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就仪陇县目前的情况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倾向基层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乡镇一级医疗机构就医待遇就比较高,报销比例可以达到85%,转县外则只有50%左右;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县外就医的报销待遇要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在70%左右。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偿金额为6000//年,而2013年南充市公布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标准为600//年。待遇上的享受标准不同造成不同群体之间相互攀比,对各自参加的险种缺乏认同感,不仅不利于两种保险开展工作,也造成了一些潜在社会矛盾。

五是医疗服务管理不一,造成不同群体服务提供不足。在药品使用选择方面,城镇居民使用的药品目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一致,有2300多种,新农合的药品目录只有1200多种,参合农民使用的选择面相对较小。在就医管理方面,新农合将全县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都纳入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畴,方便了农民就近就医,但不利于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城镇居民医保受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控制只将中心镇卫生院纳入了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严格签订协议进行精细化管理,但不利于参保群众就近就医。   

为构建和谐的医疗保障体系,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参保群众的利益,完善和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议按照由上至下的原则,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有效解决两种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冲突和矛盾,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医保体制,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均等的公共服务。

    一是整合经办机构。逐步将新农合管理机构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进行整合,节约公共资源,减少管理成本,避免政策冲突,规范管理,优化效能,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上台阶。

    二是统一缴费标准。为充分体现医疗保障体制的基本公平,在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投入一致的前提下,打破城乡界限,兼顾公平,个人缴费应统一标准缴纳,并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三是统一补偿待遇。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体制整合后,出台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补偿政策,城乡居民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促进社会和谐,体现社会公平。

    四是提高服务效能。增加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统一经办管理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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