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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76
提出时间:2014年2月15日
标题:关于支持保护民营农、林企业发展的建议
领衔代表:张 荔
附议代表:
主办单位:市农牧业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时间:2014年3月21日
办结时间:2014.7.23
督办单位:
提出代表评价:未表态

关于支持保护民营农、林企业发展的建议

 

案由: 

一、党的十六大明确了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法律地位,从此,民营经济成为了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中最活跃的积极因素。民营农、林企业也好比雨后的春笋破土而出。近年来,我市的民营农、林企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他们在安置失地农民,解决当地下岗职工,解决居民生活,荒山绿化、 美化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重要地贡献。因此,重视、支持、保护民营农、林发展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二、农、林企业是投入多、风险大、见效慢、收入少的“弱势”产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但有“天灾”而且可能还会有“人祸”,因此,民营农、林企业比其他的企业更加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关爱和支持。

建议:

1、制定地方性法规,支持、保护民营农、林企业的发展;

2、为民营农业企业营造良好的政治、经济、治安环境,告诫农民支持民营农、林企业发展,就是富裕自己地方经济;

3、政府应加大对民营农、林企业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投入;

 4、鼓励、支持民营农、林企业招引与自身发展、生成利益相关的企业,完善内部机制,争强市场竞争力;

5、奖励民营农、林企业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包括秸秆、农膜、畜禽粪便等),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6、政府应努力创造契机,为农林企产品的销售牵线搭桥;

7、政务公开,简化政府办事程序,降低相关行政收费标准;

8、依法行政,严格治理乱收费、乱罚款,无赔偿乱征、占用土地的行为。从制度上保护农、林企业的合法权利;支持农、林企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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