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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4
提出时间:2014年2月15日
标题:关于在全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规范司法鉴定收费并统一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的建议
领衔代表:雷 震
附议代表:
主办单位:市法院
协办单位:
交办时间:2014年3月21日
办结时间:2014.5.30
督办单位:
提出代表评价:满意

关于在全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规范司法鉴定收费并统一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的建议

   

     近年来,在全市法院所办理的案件中(包括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需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司法鉴定从乱到治,逐渐规范,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提供非常有效的帮助。但是司法鉴定收费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司法鉴定费用成为当事人在比较重大的负担,有的案件(特别是涉及财产的案件)司法鉴定费用高企,让很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产生的畏惧心理,不敢轻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给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增加了难度。

    一、司法鉴定收费的现状及问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时适用标准不同。国家司法部、发改委于2009年对司法鉴定收费发布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联合规定,本省司法厅、物价局于2004年对司法鉴定收费也曾发布《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但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总体要低于省司法厅和物价局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牟取利益的天性驱使司法鉴定机构天然选择适用取费标准高的本省地方规定。

    附:本省地方规定与国家规定对财产案件取费的比较:

    1、收费标准的比较。

    本省规定: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按送鉴工程造价额的24%收取。

房地产评估鉴定:按鉴定标的总价的16‰收取。

    土地评估鉴定:按鉴定标的总价的15‰收取。

    资产评估鉴定:按鉴定标的账面价值0.17%收取。

    国家规定: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2、实际收费金额的比较:

    假设同为争议标的2000万元(这在建筑工程案件中标的适中,但偏小)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

按省规定收取为送检工程造价的24%,收费为4080万元。

按国家规定收取标准收费为:4600050000之间,不超过5万元。

  差距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二、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适用的标准。

    国家司法部与发改委的规定效力高于本省司法厅与物价局的规定:根据《立法法》及规章政策的适用规定,国家规定应优先适用。

国家司法部与发改委的规定是行政规章,省司法厅与物价局的规定是规范性文件;国家规定发布时问是2009年,后于本省地方规定的2004年,后规定也应优于前规定。

    据此,在本省的司法鉴定应当适用国家规定,而不是过时的且效力较低的本省地方规定。

    三、建议:

    因人民法院有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并决定入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入围的司法鉴定往往会超出法院的辖区,故建议如下:

    全市法院应当及时、有效的规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要求入围的司法鉴定自觉按国家规定执行、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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