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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1
提出时间:2014年2月12日
标题:关于无偿划拨养老机构用地的建议
领衔代表:何 俊
附议代表:
主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协办单位:市住建局
交办时间:2014年3月21日
办结时间:2014.9.15
督办单位:
提出代表评价:未表态

关于无偿划拨养老机构用地的建议

 

    近年,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数量不断攀升,我国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2012年底全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截止2011年底,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130万,占全市总人口756万的17.2%;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到202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150万,约占总人口的18%以上。数据显示,我市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呼声愈来愈高,养老服务业的市场空间越来越大。党和政府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全国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指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三是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但是,调查发现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十分缓慢,社会养老机构建设大多因土地问题受阻。如营山仁和医院200910月,按照营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建设,后完善”的意见,刚刚完成“三通一平”及部分颐养住宅建筑基础,即被土地指标问题叫停;目前该院已争取到与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合作,建设全国智能化养老(营山)实验基地;该项目拟投资19.3亿元,建设建筑面积39.93万平方米,入住人员6160人,提供就业岗位2000余个,需土地600亩,又十分担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土地目录》中第六款第十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项目之规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享有划拨用地和土地使用权。国发(201335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当前,以市场为基础,创新机制,全面深化改革已成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主题。运用民间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业倍受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充分肯定了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无偿划拨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推动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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