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登记部门对法院文书认证的建议
房地产管理局在为离婚夫妇的房地产办证登记时,当事人向房管部门提供的法院的法律文书,有一种是“民事判决书”,一种是“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因有15天的上诉期,判决是否生效,需由当事人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才能证实该判决是否生效,房产登记部门以此为据登记房产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而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就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生效证明了,因“民事调解书”上面已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已于X年X月X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一致同意从签字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法院对调解协议也予以了确认,因此“民事调解书”是从法院发文时起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产登记的业务时虽害怕出错,但对法院的法律文书不区别对待,就造成当事人办事难,影响政府形象。如李双俪持营山法院(2012)营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到市房管局办理原夫妇共同购买的“南充市顺庆区蓝光香江国际1幢2单元10层2-1003号住房”的产权证时,就多次往返南充与营山之间,先是要求李出示生效证明,待李到法院将生效证明拿到房管局后又说上面没有身份证号码,因李在县医院上班请假较难,可为了办证如此多次往返南充与营山之间,来到法院时说起办证就是欲哭无泪。像李这种情况持法院的“调解书”到房管局办证多次跑路的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因此,建议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产登记审查时,对当事人提供的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出据的生效证明,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