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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乡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思考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23年9月07日 21:01
 罗云勇  梁银河

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及四川省代表法实施办法对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活动进行了规定,作为县乡人大干部,对代表小组活动的地位、代表小组划分、活动内容及活动组织应有较深的认知,才能更好为代表及代表小组活动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一、代表小组活动的地位及内容。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从法律规定看,代表小组活动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代表小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另一方面,代表小组活动是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基本形式。“基本”一词,在百度百科释义为“根本、主要的、大体上、大部分”,所以代表小组活动是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形式,居于主导地位,其他代表活动则是补充、辅助形式。

代表小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活动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二是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三是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四是走访选民或者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五是交流代表履职情况和经验。六是需要开展的其他活动。

代表小组活动内容不限于上述六个方面,跨区域考察学习、跨组别进行履职交流等都是代表小组活动的有益尝试。代表小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如何高效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个人认为应力求做到五有:

一是有计划,各代表小组应组织本组代表围绕中心、大局提出年度活动计划,报县乡(镇)人大备案。备案的目的是便于县乡(镇)人大进行统筹,避开各代表小组活动内容相同,又利于县乡(镇)人大提前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共同为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二是有方案,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前,应拟定活动方案,突出活动主题、目的等必备内容,做细做实活动前期的各项准备。县乡(镇)人大应在场地、人员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三是有通知,各代表小组应提前将活动时间、地点、主题等通知组内各位代表,提前做好调研和时间上的安排。

四是有总结,活动结束,各代表小组应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特别是整理代表在小组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分别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并通过县乡(镇)人大转交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回复。

五是有保障,按照代表法及四川省代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县乡要将代表活动经费、代表小组活动经费纳入各级预算。县人大常委会把组织县人大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责任,委托给乡镇(街道)人大,按照权责同授原则,也应为县代表小组活动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二、代表小组划分和组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受委托协助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居住地域、工作单位、所属行业或者选举单位等组成代表小组”。

一方面,县乡(镇)人大在市、县、乡代表小组划分、组建中是配角,而不是主角,主角是各级人大代表。法律法规的初衷、本意是各级人大代表自愿组合、强强联合。现实中,代表反馈自己在组建、划分代表小组中的意见、建议并不充分、主动,县乡(镇)人大如何调动代表参与主动性,把代表小组划优、划强,需要更多办法。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对代表小组大小没有规定,个人认为,代表小组不宜过大、过小。过大,活动内容可能众口难调;过小,如遇较多代表缺席,活动开展就失去了意义。代表小组人数在15人左右为宜。

第三,代表小组划分、组建既要方便代表小组活动开展,也要方便代表联系选区或选举单位选民,实践看,按照选区或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小组最简单,代表联系本选区或选举单位的选民最便捷,但由于职业差异、文化程度不尽相同、代表小组活动开展的效果往往差强人意。按照居住状况、行业划分代表小组,代表回选区或选举单位联系选民又存在多头奔走、不方便的情况。如何兼顾行业和居住状况划分、组建代表小组,实现代表小组活动和联系本选区或选举单位选民两不误,值得研究。

第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表小组负责人的推选,首先应在征求本组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工作中,代表相互间不甚了解,推选相对分散,县乡(镇)人大不得不临时补位,向各代表小组推荐责任心强、热心公益的代表小组负责人建议人选,但代表对小组负责人的认同度不高,代表小组负责人履职顾虑不少。

三、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

代表小组活动,关键在组织。在县乡(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中,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乡(镇)代表小组负责人及代表的责任需要厘清。一是县乡(镇)人大的责任。代表法、四川省代表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委托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一方面,县乡(镇)人大要将代表小组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代表小组活动不宜临时动议。

另一方面,强化对市、县、乡(镇)各代表小组年度活动计划的统筹,避免各代表小组活动内容同质化,方便县乡(镇)人大提前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为各代表小组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建立完善代表服务机制。“代表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从这些规定看,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是市、县、乡(镇)代表监督的主体。出于履职需要,县乡(镇)人大为代表定制履职登记手册,如实记载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建议、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等很有必要。县乡(镇)人大将代表履职情况载入代表个人档案,并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及代表小组负责人的重要依据无可厚非。

二是代表小组负责人的责任。代表小组负责人既要加强学习、拓展知识面,努力提升代表小组工作的能力水平,又要加大与其他代表小组负责人的交流,并收集、掌握本组内各位代表对活动开展的意见建议,形成代表小组活动的最大公约数,还要就组织代表小组活动中的困难、问题及时与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进行沟通,解决。

三是代表责任。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类型有三种,第一种,是县乡(镇)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列席有关会议、出席有关活动、在代表之家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评议等。第二种,是代表小组开展的学习、培训及视察调研等。第三种,是代表走访联系选民、持证视察、约见国家领导人员等。这些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应积极参加,如实记录。对收集到的群众诉求和意见建议,应按照一定程序,向政府及有关机关转交、办理、回复,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通过参加小组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联系选民,对发挥代表作用、展现代表作为不无裨益。


作者单位|南部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