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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明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24年6月09日 23:22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4月29日经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5月8日,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报请批准的议案,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一)维护法制统一的要求。2023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函给南充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条例》中关于业委会成员选举资格条件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同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业机构,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发现《条例》与《民法典》以及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有不一致的内容。为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更有效地执行上位法规定,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强基层治理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物业管理作为重要的基层治理单元,是新时期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的重要切入点。近年来,南充市在以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加强物业服务人的监督管理、多元解决物业纠纷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经验。为了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维护物业小区的和谐稳定,及时将总结的治理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三)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我市物业小区业主因安装车辆充电桩、加装电梯、车位(库)租售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等问题,与物业服务人纠纷不断,亟需通过立法对以上问题进行规制。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业主在居家养老、家政服务、文化活动等方面需求更加多样。为了更好满足业主新需求,推动物业服务现代化发展,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2023年12月,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改纳入南充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正式启动《条例》修订工作。

(一)明确责任分工,组织专班修改。2024年初,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了由市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组成的条例修改专班,制定了条例修改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确具体时间节点,确保条例修改有序有力、高质高效。修改专班在修改过程中,明确了“坚持问题导向、把握公权力边界、维护合法利益”的总体思路,围绕具体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在保留并完善原《条例》中特色、管用的条款基础上,细化上位法原则性规定,不重复已有规定,对可由政府根据现实需求变化制定政策文件能解决的问题预留规范性文件制定空间。修改专班有效统筹立法力量,严格按照南充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方案要求,有序推进工作进度。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度调研座谈。2024年2月至3月中旬,条例修改专班先后赴营山、嘉陵、高坪、阆中、顺庆等地开展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与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干部以及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人代表深入交流,共梳理出5类40个问题;同时深入社区、物业小区,采取现场“会诊”,对调研梳理出的热点、难点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物业活动各方主体现场剖析原因、寻求对策;赴绵阳等地调研学习物业管理先进经验,针对相关问题开展深入交流,为条例修改确定了基本路径。

(三)开门吸纳民智,多方征集意见。2024年3月下旬,修改专班经多次讨论和研究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南充日报、南充人大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级领导、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700余条。4月9日,委托四川省地方立法评估协作基地(西南交通大学)对《条例(修订草案)》开展专家论证,提出18条修改意见。4月15日组织召开《条例(修订草案)》新设行政处罚立法听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建议。

(四)认真组织审议,严把草案质量。修改专班在充分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条例(修订草案)》,于4月23日先后提交市人大城环资委和法制委分别进行审议。4月28日,市委常委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定, 4月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在充分借鉴外地较为成熟的管理方式基础上,总结固化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共四十四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对全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管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人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畅通业主的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加大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力度。(第四条至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明确基层政府对业主自治的指导作用。针对现实中业主大会召开难、业委会委员选举难、老旧小区管理难等问题,《条例》完善了业主大会召开和表决制度、业委会候补委员选举制度及业委会接待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基层政府和社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指导和协助作用。(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

(三)聚焦物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高的小区违法建设管理、装饰装修管理、车位(库)租售、车辆充换电设施安装、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对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建立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监管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七条)

(四)确保法规刚性新设行政处罚。针对《条例》中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人不予提供资料查阅、私设共有资金账户、违规使用共有资金、不配合审计的,物业服务人违规阻止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未公示车位(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等信息、拒绝业主要求承租车位(库)、空余车位违法出租等行为的,增设了行政处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来源|南充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