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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24年6月09日 23:24
2024年4月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庚即召开全体会议,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对共有资金管理内容进行优化重组。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内容按照共有资金收入、共有资金支出、共有资金管理、共有资金信息公示及审计的逻辑顺序进行优化,增加业主制定共有资金使用规则等内容。法制委审议认为,修改后逻辑更严密,表述更清晰,增加业主制定共有资金使用规则,充分尊重了共有资金所有人的所有权。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优化组合成四条,增加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规则、约定业主共有资金的用途、使用权限、程序、信息公开、监督方式等内容,并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30日等内容,具体情况见《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同时,法律责任部分条款一一对应进行修改。

二、关于充换电设施安装管理规定。部分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充换电设施安装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进行优化,明确固定车位(库)与充换电设施建设或预安装条件比例,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供电专营单位除提供技术指导外,还应当支持安装;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删除“按照规范设置消防设施”的规定。法制委同意该意见,将第二十九条优化为“新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比例要求为固定车位(库)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小区根据需要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供电专营单位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供电专营单位指导下配合业主依法安装充换电设施,为现场勘察、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关于住宅小区增设电梯规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修订草案)》除规定电梯安全维护责任外,还应就小区电梯增设作出相应规定,助力解决电梯增设难的问题。法制委审议认为,推进老旧小区既有住宅依法增设电梯,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上位法依据和国家产业支持政策。同时,小区电梯增设涉及不同楼层、不同情况业主的利益诉求,对增设电梯宜作倡导性、鼓励性、引导性规定。法制委建议,参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增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业主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内容,作为第三十一条的第一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部分内容和文字表述作了技术性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比较成熟,修改完善后,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来源|南充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