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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20年5月21日 18:58

主要职责:



 

领导成员:


主任委员:

赵健博


副主任委员(按姓名笔画为序):

蒲影飞(苗族) 洪峰(兼)


三级调研员:

王永茂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李长河    李东海    邹丽娟(女) 柯敏    舒成强

舒洪军

 

下设机构:

 

秘书科:


 

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1月19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工作评议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环资委)是市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属于市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城环资委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城环资委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宪法、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要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勤奋务实,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城环资委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六条 城环资委秘书科负责办理城环资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城环资委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检查对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提出审议报告或意见。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专委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四)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委托依法行使有关职权,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充临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公路管理局、市航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联系。

(五)组织专委会委员、邀请常委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听取市人民政府相关联系部门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

(六)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出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并对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实施跟踪检查等相关工作。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提出涉及城环资委的立法规划建议,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开展相关地方立法前期调查研究以及论证工作,提出常委会一审意见。

(八)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和省人大城环资委委托的有关执法检查工作。对常委会安排的涉及城环资委的执法检查,由城环资委拟定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根据执法检查情况,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并对市政府关于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受省人大城环资委委托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按照工作要求报送执法检查报告。

(九)配合常委会作好联系部门工作评议的相关工作。

(十)具体组织实施涉及城环资委的专题询问工作,提出专题询问议题建议,按照常委会确定的相关专题询问议题,制定专题询问方案,参与专题询问前期调查,专题片制作等工作,根据专题询问情况形成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十一)按照主任会议决定,对相关质询案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

(十二)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或报告,再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三)对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涉及城环资委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十四)办理或督促联系部门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五)联系市人大城环资专业组代表,组织城环资专业组代表进行视察。

(十六)受常委会委托,公开征求对监督议题和监督形式的意见、建议。

(十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环资委联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办理。

(十八)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讨论修改,整理处理修改意见。

(十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城环资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议事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委员个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或者改变集体的决定。委员如果认为集体决定确有不当,可以提出理由和依据要求复议。

城环资委审议和拟订议案、提出报告、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主要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或者联系部门的专题汇报;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期等,一般应提前三天通知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才能举行。专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专委会的会议,认真履行职责,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同意外,应当出席会议。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专家、联系部门负责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领导列席,发表意见。秘书科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城环资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秘书科负责人列席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落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落实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各项任务;研究确定需要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和会议议程草案、时间、地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提出一段时间内的日常工作计划;拟定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计划;研究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城环资委应当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工作机构的联系与协作;加强同市级联系部门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专委会的联系;加强同省人大城环资委的联系,接受工作上的指导与帮助;加强同外地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的联系,学习、交流工作经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与市级部门联系办法


2022年1月19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环资委)同市级联系部门的工作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工作评议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环资委联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充临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公路管理局、市航务管理局。

第三条 城环资委依法履行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联系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第四条 城环资委每年应召开一至二次联系部门工作会议,互通情况,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会议。

联系会议由城环资委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城环资委征求联系部门的意见后确定,联系部门应认真做好准备。

第五条 联系部门提请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应及时向城环资委报告,并提供该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城环资委应提前介入,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第六条 联系部门可以向城环资委提出属于城环资委职权范围内的议题。城环资委审议认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或建议。

联系部门提请城环资委审议的议题应在城环资委举行会议七日前将有关材料送交城环资委。

第七条 城环资委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与联系部门有关的议题和议案,一般应征求有关联系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城环资委联系部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报告送交城环资委征求意见,城环资委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五日内反馈报告修改意见。

第九条 涉及地方立法的联系部门,应提前作好相关地方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以及配合城环资委完成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和审议工作。

第十条  城环资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应当于执法检查前两个月内将执法检查方案告知相关联系部门;被检查的部门应按执法检查方案要求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涉及联系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联系部门应将有关文件资料提前送交城环资委征求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城环资委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时,相关联系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汇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对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城环资委组成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城环资委组织或者交由有关联系部门讨论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有关部门应及时反馈,由城环资委汇总处理。

第十四条 联系部门对城环资委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要求回告办理结果的审议意见、建议、信访件及其他事项,除另有时限要求外,有关联系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向城环资委报告办理结果。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城环资委举行委员会会议,涉及联系部门事项的,应邀请有关联系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联系部门召开重要会议、举行重大活动,应邀请城环资委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城环资委应将专委会的工作要点向联系部门通报。联系部门应及时将本单位的工作要点、总结、简报、情况反映等文件资料送交城环资委。

第十八条 联系部门对城环资委的工作如有建议或意见,可直接向城环资委提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