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1/12/21 上午12:00:00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四川南充人大网 >> 最新信息 >> 人大论坛 >> 详细内容
最新信息
组织机构
地方法规
决议决定
审议意见
制度规章
常委会工作动态
地方立法
监督工作
选举任免
法治南充
代表工作
人大论坛
工作研究
一府一委两院
县乡传真
区县动态
领导班子
公告通知
代表大会专题
代表之星
议案建议办理
南充人大好新闻评选
人大理论研究
调研报告
视频新闻
 
检察体制改革对人大司法监督的影响及对策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16年1月08日 11:45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张晓波

 

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对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任免监督三个方面的监督权。新一轮检察体制改革使人大监督面临新形势,特别是地方人大监督面临着很多新问题。本文就检察体制改革对省级以下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影响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检察体制改革对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影响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检察体制改革总要求,全国部分检察体制试点地区制订了改革具体方案。检察体制改革对地方人大对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产生多方面影响。

(一)强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大监督的影响。检察体制改革强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对专属的逮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司法权利享有最终决定权,对此专门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从监督内容上,部分监督会涉及对个别案件的实体处理,人大监督权与检察独立行使决定权会有一定冲突。从监督途径上,部分监督会通过具体工作人员经手,人大监督与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会有一定冲突。特别是多年来饱受质疑的人大个案监督,更与检察体制改革要求相冲突。

(二)检察官遴选制度对人大监督的影响。检察体制改革前,县、市检察机关检察官的任免,均由县、市检察机关提名,县、市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人事任免决定权在县、市级人大常委会。检察体制改革后,将由省级检察机关成立遴选(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县、市级主任检察官的任免。实行检察官省级遴选制度后,如何保障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监督权面临新形势。

(三)省级直管制度对人大监督的影响。目前县市检察机关人、财、物均接受地方管理,便于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检察体制改革为减少地方对检察权的制约,要求实行县、市检察机关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的机制,实现经费管理相对独立。在此模式下,如何保证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需要新的措施。

(四)跨行政区域设置司法机构对人大监督的影响。现有的县、市级检察机关都有对应的县、市级人大,可以对应行使人大监督权。检察体制改革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成立跨区域检察院,跨区域检察院工作区域在下级多个区域,其性质又属上级的派出机关,涉及上下两级多个人大机关的监督内容。对跨区域的检察机关由哪级人大行使监督权,由哪个区域人大行使,如何行使人大监督权都提出了新问题。

二、新形势下加强人大监督的必要性

(一)人大司法监督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检察体制改革不能取消各级地方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二)人大司法监督是权力监督的需要。任何公共权力如果不受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将可能被滥用,从而侵害人民的民主和利益。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最重要方式就是对权力进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人大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是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正确行使的需要。

(三)人大司法监督是检察体制改革成功的保障。检察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起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权责分明的司法体制。人大司法监督一方面可对其它部门侵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检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可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防止检察体制改革偏离方向。因此,人大司法监督是检察体制改革最终取得成功的保障。

三、新形势下强化人大司法监督的基本途径

(一)正确认识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检察权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但这种监督应该是宏观上、全局性的监督,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听取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专项报告,任免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对检察机关所办某类案件提出质询,决定检察机关提交的重要事项等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而不代行检察权。检察机关在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同时,要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二)省级遴选制与人大人事监督相结合。地方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的任命由省级遴选委员会遴选和地方人大选举任免相结合。具体操作模式有:一是检察员转任主任检察官,先由地方人大任命为检察员,然后由省级遴选委员会遴选为主任检察官。二是助理检察员转任为主任检察官,可先由省级遴选委员会遴选为主任检察官,然后由地方检察机关提请人大任命为检察员。两种模式中,主任检察官的任命必须同时通过省级遴选委员会和地方人大的任命。同时,检察官遴选制不影响地方人大依法行使罢免权,根据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已任命而符合罢免条件的现任主任检察官,地方人大可以依法罢免。

(三)多种途径增强人大工作监督实效。检察体制改革后,虽然人、财、物由省级直管,但地方检察机关仍然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部分,仍然应接受地方人大的工作监督。地方人大机关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一是充分行使知情权。地方人大可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接受信息报送,深入群众走访等途径全面了解检察机关工作情况。二是恰当行使质询权。地方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执行重大方针政策或类案办理存在异议,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检察机关应当针对质询认真做出答复。三是逗硬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检察体制改革后,各级地方检察机关仍应向地方人大报告工作。地方人大在审议和表决检察机关工作报告时,应认真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经过审议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力求监督取得实效。

(四)上下级人大联动监督跨区域检察院。对跨区域检察院的监督,应由派出机构的同级人大即上级人大行使。但由于跨区域检察院具体工作地点在下级各个区域,其工作内容也与下级各区域紧密相关,因此上级人大应与下级人大联动行使人大监督权。如上级人大可通过下级人大了解跨区域检察机关的工作开展情况,上级人大可委托下级人大针对跨区域检察机关开展专题调研,下级人大对跨区域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上级人大提出。

综上,检察体制改革虽然对人大司法监督提出了新的挑战,但人大司法监督不能削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树立自觉接受人大司法监督意识,各级地方人大也应与时俱进,创新司法监督措施,增强司法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