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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水平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16年3月07日 22:37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任云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国家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多年以来,检察机关在自觉、主动、认真接受人大监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如何全面有效接受人大监督方面,还有不尽人意之处。笔者拟从检察机关进一步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角度着眼,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不论是人大还是检察机关,只有正确认识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人大才能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检察机关才能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对监督的方式上则有不同看法。有的观点认为,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只应限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例行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容易干扰和混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笔者认为人大虽不直接干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但可以通过调查案件、专门听取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审议,从而进行督办。

(二)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察部门位于党和国家反腐败的最前沿阵地,肩负着侦查、预防重要职责,履职情况的好坏优劣,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的成败,更应该有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需要。首先,有利于反贪侦查队伍建设。要做好反贪侦查工作,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必须提高反贪侦察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而纵观反贪队伍的现状,很有不尽人意之处。仅以我院为例,现有反贪工作人员12名,只有5名具有检察官资格,仅占全体的40%。积极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反贪队伍素质的提高。其次,有利于反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检察机关查办贪贿犯罪的阻力和干扰客观存在,与人民群众的态度和要求形成反差。究其原因,有“人情风”、“关系网”和“保护伞”。有了人大的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就有了广大人民群众作后盾,就有了克服困难排除阻力的力量源泉。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上述规定,既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同时也确定了国家权力机关与它派生出的检察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由此可见,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监督权,保证检察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依法治检的有效方式。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使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逐步建立起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无序到有序的科学机制,是完成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检察工作提出的任务和实现检察工作的各项职能,进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然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检察工作的一部分,毫无疑问应当全面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全面接受人大监督。通过接受人大监督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规范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更加有机统一。下面,从职务犯罪侦查的各个环节谈一谈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举措。

(一)线索初查环节。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敏感和热点的案件线索初查结果,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初查结果。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线索,人大常委会可以以个案交办的形式,要求检察机关予以办理。例如,西充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查办的北部新城拆迁案件,此件案件线索群众反应特别强烈,检察机关在向县委和人大常委会汇报后,人大常委会以交办案件的方式要求检察机关查处。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整合各方资源,一举查办了北部新城中贪污贿赂案件13人,其中拆迁工作人员杨某、何某贪污拆迁还房二十多套。该案的查处,在西充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也是检察机关积极接受人大监督的成功案例。

(二)案件侦查环节。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一些热点、难点和区域内有影响案件的强制措施如何采取,涉及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扣押、冻结措施以及搜查措施是否采取,检察机关可以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遵照执行。人大常委会也可主动向检察机关建议。西充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结合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机关办案区,视察职务犯罪审讯现场,既鼓舞了一线干警的士气,又促进了侦查活动更加透明规范。

(三)证据收集环节。证据收集是检验线索初查和侦查审讯效果的环节,也是职务犯罪侦查的末端环节,体现全体侦查活动的成绩。在部分案例中,由于一些证人未能找到或案件事实定性争议等原因,往往侦查终结的金额会小于立案之初的金额,出现“大案变小案”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将证据收集环节置于人大监督之下显得尤为重要。在办理前文所列类型的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将侦查终结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对于出现“大案变小案”的情况时,检察机关也应当将出现变化的原因一并报告人大常委会。

(四)其他环节。在办理人大代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需采取强制措施时,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报请人大常委会许可。此外,还应在侦查终结、起诉环节将简明案情一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到人大代表需要通知到检察机关进行询问、调查的,也应当征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另外,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全面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应当根据当地工作的特点推出新的切实可行的举措。比如,请人大常委会派员视察职务犯罪侦查的审讯现场,以监督司法是否规范;请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的发案单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案件相关人等进行调查走访,以监督办案人员是否文明办案、是否廉洁办案、是否公正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