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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几点思考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16年10月09日 15:56

 

 蒋松柏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如何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地方人大如何把这个意见贯彻落实好、把代表作用发挥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我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谈四点体会和思考。

一、深化认识是基础,就是要高度重视代表联系群众,把握“三新”

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是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如果说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那么代表联系群众又是代表工作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所以,各级人大必须从打基础、利长远的角度出发,在新形势下,深刻认识“三新”的历史背景,高度重视代表联系群众工作,适应新要求、落实新规定、接受新考验。

     (一)从党的角度看,对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提出新要求。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对坚持人民民主的国家权力机关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部署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学习实践活动,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表明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已经把密切联系群众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也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代表与群众联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也是完成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总任务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支撑。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按照这个制度架构,通过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好人大代表为民代言、桥梁纽带和模范带头的作用。新的历史背景下,进一步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是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二)从法律角度看,对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作出新规定。去年,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新修改的代表法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同时,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这些都对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作出了新规定,对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三)从履职角度看,对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提出新考验。

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大工作中的体现,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和特色。实践证明,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人大工作水平。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加健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激情更加主动的新形势下,对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提出了新考验。对此,人大代表的一切工作和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都要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主,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更是如此,一旦脱离群众,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大代表只有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维护民利,各项工作才会有的放矢,才能更好地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为人民群众搞好服务,才能依法履职,有效作为。

    二、突出重点是关键,就是要注重代表联系群众效果,做到“三实”

   全国人大办公厅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代表联系群众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都作出了具体要求,涉及面宽,内容丰富,只有准确把握,突出重点,才能抓好落实、取得实效。

(一)联系内容要详实。从代表履职要求来看,联系群众应当是多角度、宽领域、全方位,其主要内容:各级人大代表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围绕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作准备。

(二)联系对象要落实。要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联系范围。从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可以看出,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间接选举代表可以通过联系原选举单位一定数量或一定区域的人大代表,参加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接待选民、走访、座谈等方式直接联系人民群众。二是明确联系职责。代表联系群众不是接访,要将信访与联系区别开来,不宜在联系中提出超越代表履职范围的要求。三是明确联系技巧。代表有很多专职工作要做,要将全程关注与全时服务区别开来,平时注意收集好、梳理好、整合好各类诉求,力求每次联系都能及时、精准和全面地反映问题。

(三)联系方式要扎实。一是立足本职,就近联系。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绝大部分时间扮演着行业职业角色,与群众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应立足本职岗位,注意同工作对象的联系。比如,教师与家长、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当事人、公务员与服务对象等等。从自己熟悉的对象入手,联系更加自然,更加便捷,议政建言更有底气。二是搭建平台,加强联系。根据区域人大代表的构成情况,按照方便选民群众和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代表之家或代表联络站,确定固定的时间,代表到站所轮流接访群众,可以将逢场天定为接待日,接待代表一般为2名以上联合接待。三是公开方式,密切联系。可以向代表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人大代表公示住址、电子邮件、办公电话等代表信息。比如,利用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网络视频、微信Q群等更加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延伸代表工作触角,突破时空限制,让群众有意见、有诉求,可以随时找得到身边的代表,扩大参与面,增大受益面。

三、搞好服务是抓手,就是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实现“三保”

人大常委会由代表选举产生,为代表搞好服务既是对代表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代表联系群众的重要抓手。

(一)选好代表保质量。人大代表的群众意识浓不浓、宗旨意识强不强决定了代表联系群众的质量和效果。今冬明春,正值绝大多数地方人大换届选举的重要时机,一定要结合这次换届选举,把人大代表选好、选准,让组织放心、人民满意。要注重代表推荐、提名、考察、选举等各个环节,抓好“源头”,严把“入口”,确保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特别要把政治资格条件放在首位,代表候选人必须讲政治、守规矩,带头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地气、善直言,深入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二)搞好培训保素质。人大代表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首先要明确为什么要联系、怎样联系,所以搞好学习培训十分必要,特别要加强对新任代表的培训,将政策法规、人大业务知识等应用性培训作为重点方向持续抓好,将“为什么要联系群众、怎样联系群众”作为重点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使代表掌握联系群众的重要意义、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注意环节,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提供能力支撑。同时,要有计划地宣传代表联系群众的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果,对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要组织深度报道,特别是充分利用人大网站、人大信息平台及各种新媒体资源,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提供舆论支撑。

(三)抓好活动保经常。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是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代表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要落实代表知情权。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重大活动,积极推荐代表参加“一府两院”的听证、测评、庭审、开放日活动和情况通报会,促进代表知情知政,支持代表参政督政。要让代表小组动起来。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对重点工作、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研,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促进代表进村入户、深入一线开展走访座谈,宣传政策法规,收集社情民意。

四、完善制度是根本,就是要激发代表联系群众热情,强化“三督”

新修正的代表法对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代表联系群众是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人大代表规范化管理十分必要。

(一)健全督促代表履职制度。一是健全常态履职机制。明确代表每年出席人代会、参加常委会会议或代表小组活动多少次,特别要看联系群众多少人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多少条,联系中发现了什么问题、取得了什么实际效果,并向选民公开,使代表履职有章可循、选民监督有据可依。二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制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改进代表考核评价方式,建立代表联系群众登记制度,将参加接待群众活动情况作为代表履职的一项重要内容,记录在代表履职登记表,与优秀代表推选、代表连任挂钩。三是健全退出机制。要探索建立代表届中辞职制度,打破代表满届制。对不联系群众工作的 “荣誉代表”、“哑巴代表”、“挂名代表”等,应当建议其主动辞去代表职务。对达到法定罢免要件的,坚决依法进行罢免。

(二)健全督办代表建议制度。代表议案、建议是代表联系群众的重要成果。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督办工作是促进“一府两院”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激发代表加强与群众联系的重要手段。要推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网络公开、量化考核制度,加强对建议质量和办理质量的双向监督。要将代表反映集中、群众普遍关注的建议确定为重点督办件,由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邀请提建议的代表全程参与督办,采取定期询问进度、深入实地视察、开展专项座谈等方式,推进建议落实、问题解决、代表满意。    

(三)健全督促代表保障制度。要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代表履职保障规定。在时间上,当代表活动与代表本单位的工作发生时间冲突的情况下,要优先保障代表联系群众时间。在经费上,要纳入财政预算,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在司法保障上,对代表的言论和人身要给予特别的保护权,让代表大胆有效地联系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特别是乡镇(街道)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的建设。加大对履职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联系群众效果好、贡献突出的,可由选举单位或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消除“联系不联系一个样、联系多联系少一个样”现象,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