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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办法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17年6月21日 15:22


2017年6月20日南充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完善地方性法规立项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立法计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关系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项目优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项目优先、地方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项目优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三条立法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由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
第四条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主要包括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提出、汇总、遴选,立法计划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讨论通过、报请批准,立法计划的公布、实施与完善。
第五条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应当通过南充日报、南充人大网、书面信函等方式公开进行,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的十月三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第七条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立法项目建议书》的形式提出,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起草法规的单位等。
第八条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遴选,提出立法计划初步意见。
立法计划初步意见包括立法起草审议项目和立法预备项目。
第九条常委会法工委认为立法计划初步意见中的立法项目需要调研、论证的,可以邀请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围绕立法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等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条立法计划初步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报请市委批准。批准后的立法计划报省人大常委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立法计划原则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和变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提出修改意见:
(一)正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上位法或者已经列入上位法制定计划的;
(二)因客观形势发生变化致使立法项目丧失必要性、可行性或者需要暂缓的;
(三)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急需增加立法项目的。
常委会法工委对调整和变更的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报请市委批准。
第十三条立法计划公布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单位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立法工作。
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常委会法工委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掌握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督促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