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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17年8月01日 15:26

2017年7月31日南充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促进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需要举行立法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立法听证是指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收集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案的意见和建议,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决策提供依据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听证机构是指组织、实施听证活动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本规则所称听证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听取意见、建议的人员。
本规则所称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机构确定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立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新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
(二)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有较大争议的;
(三)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有关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书面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动议,并载明举行听证会的必要性、听证问题及争议的焦点等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决定举行的,应当确定听证机构。
第六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决定举行的,应当确定听证机构。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听证建议的,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决定举行的,应当确定听证机构。
第八条举行听证会,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公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十五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目的、需要听证的问题、参加听证会的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听证公告和涉及听证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南充日报和南充人大网上公布。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听证公告的要求可以自愿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会的陈述人。报名参加听证陈述的人员应当表明对听证问题所持的观点。
听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利益关联方的代表或者有关专家、学者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十条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五日前向听证陈述人送达听证会通知和相关听证材料,并为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听证会设主持人一名,由听证机构负责人担任。联合举行听证会的,主持人由各听证机构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主任会议确定主持人。
听证会设记录员若干名。记录员应当就听证会的全过程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听证会开始前,工作人员应当宣布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应当先介绍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以及听证人、听证陈述人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听证会应当保障听证陈述人的平等发言权。
听证陈述人应当围绕听证问题,按照确定的顺序和时间发言,如实提供情况和信息,阐明所提意见、建议的事实和依据。
听证人对听证陈述人阐述的观点和依据有疑问的,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其提问,听证陈述人应当予以回答。
第十四条听证陈述人阐述性发言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观点,组织听证陈述人围绕分歧点展开辩论。
第十五条报名但未被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听证机构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听证机构应当依据听证记录,公正、客观地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基本观点和争论的主要问题;
(三)社会其他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四)听证机构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听证报告作为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参考资料,应当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送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