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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办法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16年10月14日 15:27


2016年10月13日南充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立法论证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法论证,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述并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根据立法活动的阶段性特点,立法论证可以分为立项论证、起草论证和审议论证。
第四条立法项目在立法权限、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在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进行立项论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在起草阶段,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需要提供解决的科学依据和方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起草论证。
第六条已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没有进行起草论证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稿争议较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针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社会公众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过程中,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简报记录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
第七条立法论证一般采用论证会的形式。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行论证会。
论证会设主持人一名,由论证机构相关负责人担任。联合举行论证会的,主持人由各论证机构协商确定。
第八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立法论证。
第九条论证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论证会举办单位负责人;
(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
(三)相关领域的实务工作者;
(四)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人大代表;
(五)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六)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十条论证会举办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十日前确定论证会议题和参加人员。
论证会举办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七日前将论证会议题、时间、地点、参加论证会的具体要求及相关材料送交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论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论证会开始,介绍论证会参加人员、论证议题和会议议程,说明论证会的目的和论证重点;
(二)有关单位负责人对相关问题和情况予以说明;
(三)论证会参加人员围绕论证会议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对论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论证会举办单位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记录论证会的有关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制作立法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作为地方性法规立项、起草和审议的参考资料,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合同约定向受委托的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