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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16年8月25日 15:30


2016年8月24日南充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规范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健全人大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在基层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互动平台。
第三条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择在县(市、区)机关、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四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并具有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
(三)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由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通过南充人大网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增设和撤销:
(一)不能适应立法工作要求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的;
(三)有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等情形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立法活动规定的;
(五)因立法工作需要确需增设的。
第八条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二)对省、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常委会法工委到所在地进行立法考察、调研、评估和理论研究等事宜;
(四)接受邀请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重要立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立法宣传,引导社会舆论,为法规的有效实施做好基础性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充分注重意见和建议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意见和建议质量。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承担联系点的日常工作,并通过适当形式公布姓名和联系方式,方便基层群众反映立法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各联系点单位应当为保证顺利开展联系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常委会法工委应当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联络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定期向基层立法联系点通报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并对其参与立法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定期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进行考核评优,对工作出色的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