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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13年4月17日 16:54


2013年4月16日南充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有关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强化廉洁执法,推进公正司法,弘扬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深化法治南充建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南充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辖区内监狱等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
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对司法机关以及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和履职情况、处理交办或督办事项情况、接受监督情况等,应当建立单位和个人履职记录,根据情况适时通报,并作为评价司法机关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的参考依据。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或影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建议,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对司法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建议。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督办的事项,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处理,并按照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就有关交办事项或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督办相关事项,可以要求司法机关报告办理情况。
三、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积极建立和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措施和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四、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配合,提高效率。在立案、侦查、起诉、监督等司法活动中,涉及立案受理、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调卷退卷、补充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执行等各环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权限、程序、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司法机关应当联合制定统一执法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共同遵守执行。
五、市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基础上,要深入调查研究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执法和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规范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南充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辖区内监狱等机关应当就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有关具体事项建立制度性规范。
市人民检察院要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措施,明确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范围,逐步深化法律监督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南充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辖区内监狱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办理市人民检察院调阅案卷材料等事项,并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处理市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等监督事项,应当经本单位领导主持研究,接受或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七、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通过来信来访、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渠道发现应当启动法律监督的线索和事项,交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处理情况。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启动法律监督的,须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八、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建议以及相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应当各自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备案,并列入履职记录。
九、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