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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11年11月18日 16:59

1994年12月21日南充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17日在南充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预算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对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市总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府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本级预算草案;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相关决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决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本级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具体组织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核市本级各部门的预决算草案,监督市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可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预算编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市本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注重效益,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九条市本级预算由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
部门预算草案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定员定额标准、工作职责、年度工作安排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等情况依法进行编制,预算科目列至款、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前,应当向财经委员会汇报有关市本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政策变化、收支初步安排、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并征求和听取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及有关材料提交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其主要内容及有关材料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编制的各项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三)市本级部门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四)若干重大项目表及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调查了解预算初步方案的编制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调查。
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后七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符合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是否确保重点支出;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在人代会期间,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有关情况,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没有采纳的理由。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后的市本级预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市本级预算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本级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市本级部门预算,包括部门预算收支总表和部门预算专项支出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
(三)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及有关说明。
第十五条市本级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批复的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同时报送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市本级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市人民政府可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预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一)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二)市人民政府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应与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实现计算机联网,逐步实施实时在线监督,掌握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市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专题调查和专项检查;
(五)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六)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是:
(一)市人民政府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四)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五)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在预算执行中,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市本级预算收支平衡,市人民政府认为必须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收入预算调整: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和上级政策调整影响收入增减变动,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上级财力补助发生增减变化需调整收入预算的;应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支出预算调整:因上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和工作需要,需要对支出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专项预算调整:对财政投资的建设性资金,调整幅度超过年初预算总额10%和新增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调整预算方案批准后,当年的超收收入和上级补助的新增财力一般不得动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使用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预算调整情况,对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一般应不迟于当年11月底之前提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的十日内,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二条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内容与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二十三条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组织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不得隐瞒收入或虚列支出。
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
(二)实现或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
(三)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说明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对市本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四)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八)审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市本级决算草案编制完毕后,及时将市本级决算草案和报告送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机关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对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审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限期改正,并由该机关或者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预算的;
(二)不如实按照规定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有关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影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监督工作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造成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损失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二)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有前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