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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1997年2月25日 17:10


1994年4月2日南充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月22日南充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2月24日南充市笫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于会议前请假。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分设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分别推举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代表团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场合;
(八)决定罢免案的处理;
(九)其他需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公布选举结果。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第十三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和情况向主席团汇报。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专门委员会的顾问、参加市政协会议的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专题讨论会议。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根据情况设旁听席,是否必要由主席团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在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秘书处应将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的重要内容整理成简报印发代表,并可根据代表本人要求,将发言摘要印发会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作为议案的意见,由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确定为议案和是否列入本次会议的议程。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议案可以在会议举行期间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的,由秘书处根据主席团的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作其他处理的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将议案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写明提案的理由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印发代表。需要表决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时,根据情况,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秘书处可以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会议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部门会办的,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三十条代表对有关机关和组织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两个月内负责答复代表。

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应综合各代表团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提出报告的机关。提出报告的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需要向代表说明的,应向代表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市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有关委员会应就有关部分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告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初步审查意见转告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向会议作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市级总预算(即市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草案及其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上述草案及执行情况报告的正式文本,连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及主要指标上年度执行情况表、市级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收支表(草案)及其上年度执行情况表、有关说明,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同时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市级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会议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后,印发各代表团;并将关于审查和批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如需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决定。
第三十五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每一预算年度终结后,按规定编制的市本级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罢免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出席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罢免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选举、罢免和接受辞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规定的外,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九条主席团或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条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或三个以上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或交由常务委员会调查,提交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或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向下一次会议提出报告。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资格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各代表团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的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六条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提出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或者向提质询案的代表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提出书面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将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印发会议。
第四十九条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或常务主席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五十条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代表。
第五十一条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五十二条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后,大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书面说明。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延长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九条在主席团的每次会议上,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就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一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六十二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表决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公布。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公告,在《南充日报》上公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