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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17年11月11日 02:09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彭增超

 

南充市第二部实体法,《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征集立法项目、开展立法调研、条例草案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到常委会三次审议等环节,已于2017年4月27日由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针对城市管理中涉及的城镇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对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 维护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城市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既涵盖了城市也涵盖了镇乡

《条》起草之初,起草小组就有两个含义,一是包括镇乡,一个方案仅为城市。在立法调研中,基层群众,特别是乡镇干部群众,急切盼望有一部地方法规涵盖到乡镇,以促进乡镇环境卫生的改观,市人大常委会的多数委员也赞成把条例适用到每一个场镇,即形成了环境卫生管理的一条龙、无死角,同时对于近年来城镇化进程带来的人口素质提升等诸多问题的同步解决。《条例》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条例》对本部法规的执法主体给予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五条写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村)民等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及时发现反映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几个层次的规定,把管辖权、管理权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效防止和避免了扯皮、推诿等问题发生。

明确规定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条例》第十二条对责任区责任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城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由单位负责;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贸易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各类停车场, 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河道、湖泊、湿地及沿岸规划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各类工程施工场所和室外作业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 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等等。

每天次清扫作业完成时间有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中心城区的道路和各类广场应当定时清扫,每日首次清扫作业,夏季应当在上午7时前完成,冬季应当在上午7时30分前完成,并实行24小时动态保洁。这样的规定,既充分尊重了广大市民的生活规律,也有利于保护环卫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移动公厕将服务大型活动

  在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的卫生管理方面,《条例》也作出了明文规定。在室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娱乐、贸易、庆典、集会等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场所内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清除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室外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垃圾、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公共厕所的新建标准,《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繁华商业区新建的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新建的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二类标准;其他区域内建设的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同时,条例还规定,公共厕所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免费向公众开放。

个人违法行为将给予经济处罚

《条》明确指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等畜禽。饲养犬、猫等宠物不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及时清除。否则,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 对几种不文明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个人有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瓶(罐)、塑料袋及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纸等祭祀用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 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等影响城镇环境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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