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罗云勇
中发〔2015〕18号文件《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召开两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其中一次为乡镇人大例会、一次为专题人代会,此举对解决乡镇人大工作虚化具有重要作用,但专题人代会的内容、时间没有法律、制度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不知所措,需有法律、制度层面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专题人代会法律地位、召开时间和会议内容。
一是明确专题人代会法律地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细化了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的职能职责,使乡镇人大主席团向着常设化迈进,规避了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临时机构的尴尬,但法律对乡镇每年召开两次人代会没有规定,是顶层留与地方探讨创新,还是其他原因,不得而知。个人认为,省市人大常委会可暂用制度规范进行明确,既体现“把党的意图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为全体人民意志的制度优越性”,又方便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工作。这点山东省青州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走在全国前列,两地均制定了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履职及专题人大会召开进行了细化。
二是明确专题人代会的内容。各地乡镇专题人代会内容各不相同,有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将代表视察列为专题人代会、有的将工作评议列为专题人代会等不尽相同。个人理解专题人代会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就辖区内重要民生事项召开专题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审议乡镇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依法作出决议决定。由于乡镇专题人代会的内容没有界定,难免出现个别乡镇为召开专题人代会图应付、走过场、拼凑议题问题出现。
三是明确专题人大会召开的时间。专题人代会有的乡镇在10月召开、有的在8月召开、有的甚至在12月召开,究竟什么时间召开应有具体要求。召开专题人代会的时间过晚会议起不到应有作用;时间过早有些工作还没有成效,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偏弱,会议难免走过场。建议省市人大常委会在明确专题人代会内容的基础上,划定乡镇专题人代会召开的时间跨度、防止乡镇专题人代会过迟过早。
乡镇专题人代会是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新工作,如何落地落实中央规定,尚需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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