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1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升钟湖是我市重要的生态资源和战备资源。近年来,由于库区周边环境日益恶化,升钟湖水质污染严重,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为深入贯彻中央绿色发展理念和习近平“要搞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升钟湖是指我市行政区内升钟湖库区及流入库区河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升钟湖的保护、建设、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决定。
二、升钟湖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以人为本、综合利用,统一规划、有效治理的原则。
三、市人民政府以及升钟湖库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升钟湖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升钟湖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钟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区域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督促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切实做好升钟湖保护各项工作。
(一)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职能部门、升钟建管局各自主要职责,明确主体责任,解决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
(二)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解决工作力量、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五、规划与保护
(一)规划为先。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升钟湖保护规划,实行多规合一,严格依规实施。
升钟湖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分类指导。建立升钟湖保护区制度,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需要,划定核心保护区、重要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设施及项目;不得填库、圈圩,搞库中库;不得拦河、围网,搞网箱养殖;不得排放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污染物。
重要保护区:不得设置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垃圾填埋场;不得设置屠宰场、畜禽养殖场;不得设置剧毒物质或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
一般保护区:不得乱搭乱建影响环境风貌的设施;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更新经济林;禁止乱砍滥伐林木。
核心保护区、重要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区域构成和范围界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升钟湖保护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细化措施。市、县(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升钟建管局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升钟湖保护区内的许可事项和禁止性、倡导性事项,并切实加以宣传落实。
水体保护。加强水源涵养区、来水汇入地和饮用水取水口、入湖河道口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严格控制船舶、农家乐、钓鱼饵料及废弃物等行为对水体的污染,确保常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Ⅱ类标准。
水生资源保护。加强捕捞作业管理,严禁炸、毒、电鱼等行为;科学、有序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严禁投放外来有害物种,防止水葫芦、空心莲子草等有害植物对水体及生态的破坏,维护生物多样性。
水体周边环境保护。加强湿地保护,兴建库区集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强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保护,严禁捕猎野生动物;发展绿色生态植被,做好护岸、护坡和水土保持工作,有效防止农村农业面源污染;严禁乱搭网箱钓台、乱建房屋行为。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经营性活动,应当严格执行环保、行洪、风貌等要求;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进行生态修复。
水域特色文化保护。保护傩戏、板凳戏、地灯、天灯、特色根雕、树皮画、粮食画等非物质文化;保护西水县衙遗址、铁炉寺升保起义纪念地、德丰县苏维埃遗址、龙尾山红军洞和革命烈士墓群等历史文化;保护醴峰观、瘟祖庙等宗教场所和宗教文化。
升钟湖旅游开发建设应当有利于升钟湖的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发展,与升钟湖保护规划相协调。
六、监督与考核
市人民政府负责升钟湖保护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并将升钟湖保护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南部县人民政府、阆中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升钟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落实责任。市、县(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测绘、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渔政)、林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升钟湖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范围内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二)严格执法。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测绘、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渔政)、林业、旅游等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大常规执法力度,切实解决影响升钟湖保护的具体问题。
(三)逗硬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升钟湖保护规划编制、升钟湖保护区划分、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等具体工作,制定时间表、任务书、作战图,细化实施升钟湖保护工作措施和目标任务。
七、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升钟湖保护决定实施情况。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