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三十九条,主要对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部门职责、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占道施工的管理、公交专用车道的设置与管理、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电动车登记和通行管理以及警务辅助人员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条例有三大特色亮点:一是注重体现南充特色。条例针对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围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落实不力、占道施工管理不规范、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体制不顺、停车场占用和挪用现象严重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立足南充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二是有效填补法律空白。条例针对南充市市辖城区较为突出的电动车管理困境,从电动车性质和种类的界定、登记管理、通行规则、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创制性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超标准两轮电动车的通行范围和最高时速,解决超标准两轮电动车乱穿乱行、超速行驶等突出问题,有效地填补了上位法关于电动车管理的立法空白。三是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对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均明确到市、区人民政府的具体部门,进一步厘清了部门职能职责。对交通管理者不仅赋予了道路交通管理权,还加强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充分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幅度进行了细化,既考虑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考虑了行为的具体情形,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切合南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让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进条例全面、有效、正确实施,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张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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