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用法规形式为加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提供法制保障的地方立法成果,有利于规范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的规划管控,确保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城市景观风貌既能反映城市的空间特点和个性特征,又能彰显城市的综合实力和文化积淀,还能体现市民的文明程度和精神状态。南充位于四川盆地东北部、嘉陵江中游,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独特的自然风光、浓厚的文化底蕴,享有千年绸都、红色沃土、山水名城的美誉。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建设成渝第二城、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次极核”的战略目标,实施了最大范围的城市修复、最大体量的城市改造、最大规模的城建会战、最高规格的风貌整治,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城市颜值提档升级,城市魅力显著增强,南充再次入选《2020城市商业魅力排行榜》三线矩阵。市民真切地感受到了大城崛起的豪迈感、宜居环境的幸福感、和谐稳定的安全感。
成绩来之不易,维护城市建设成果更需努力。鉴于国家没有制定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门法律法规,相关保护要求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为了进一步细化上位法的相关要求,针对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守护良好的城市景观风貌。市委提出了制定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的立法要求,广大市民也提出了制定专门法规的迫切愿望。党委有要求、人民有期待,人大就有行动。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彻“小切口、大视角、好操作”的工作理念,在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借鉴立法经验、全面贯彻中省政策、严格执行法律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条例草案,多次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市辖三区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华师大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进行了立法论证,根据各方反映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反复打磨、反复推敲,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20年12月18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会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建筑景观风貌保护、山体景观风貌保护、江河景观风貌保护、绿地景观风貌保护、历史文化景观风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重点管控区域,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名录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
建筑景观风貌保护部分主要规定了控制建筑色彩、高度、体量和屋顶形式,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处理,合理布局景观照明工程,市政设施景观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公共环境艺术品的设置和维护要求等。
山体景观风貌保护部分主要规定了山体周边建筑的选址、高度、风格、色彩要求,建立山体自然灾害监测制度,开展山体修复治理,以及山体景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等。
江河景观风貌保护部分主要规定了江河景观风貌保护范围的管控要求,嘉陵江及其支流沿岸建设项目风貌管控要求,以及江河景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等。
绿地景观风貌保护部分主要规定了分级分类建设城市绿地,城市绿地的设计应当符合绿地功能需要,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建立绿地占补平衡补偿机制,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破损城市绿地修复治理,城市重要街道行道树树种不得整体更换,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等。
历史文化景观风貌保护部分主要规定了南充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的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要求,历史建筑的管理和修缮责任,以及具有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的保护等。
法律责任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张建)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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