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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开展满意度测评有关研究与探索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22年9月03日 17:37
温镇魁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在人大工作中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是扩展人大监督途径、增强人大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强化代表主体作用、改进和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对推动人大工作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开展满意度测评的种类方式、操作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研究探索,为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开展满意度测评提供参考。

一、满意度测评的主要类型 

近年来,围绕监督法赋予的职权,南充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在加强监督实效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经验值得借鉴。各地的满意度测评方式已经逐渐趋向于多元化、制度化,归结其实践经验,可以将满意度测评简单概括为以下八种类型。

(一)测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在第二章节,就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了专章规定,这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在定期听取报告的基础上,针对报告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立足实际进行满意度测评,以此督促“一府两院”提升工作质量。满意度测评要牢牢把握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采取无记名的方式,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审议工作,基于报告内容给予客观评价。比如,“一府两院”的报告要符合实际,客观真实反映工作实际和产生的社会效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要准确客观,意见建议要切合问题、有力可行,语言整体简洁凝练等几方面进行测评。总体而言,采取这种测评方式操作性、灵活性强,当场即可宣布测评结果,对于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效果很好。

(二)测评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种独立法律形式,是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手段和载体之一。而在工作中,经常委会集体表决的文件,如决定、决议等,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约束力也相对较高。而法律并没有直接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针对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法律有相应的两条规定,具体是:一是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规定“一府两院”要认真研究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及结果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二是对于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人民政府同样要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但在实践中,这样的反馈方式虽有一定效果,但总体而言不具有强制力,导致一些地方的审议意见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效果不佳。总体而言,该种测评方式针对性较强,直接指向被测评单位的整改措施、整改实效等等,对于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效果有很大作用。

(三)测评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办理工作。每年人代会上,人大代表都会围绕各方面工作提出许多议案、建议。这些代表议案、建议在办理过程中,有的得到较好落实,有的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现象。为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实效,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代表议案、建议,对“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能够提升议案、建议的办理实效。测评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就是根据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体或部分人大代表作出测评。测评内容可以细化为领导重视程度、办理态度、办理质量、落实情况、办理效率等多个方面,采取无记名的方式当场测评并进行结果通报。需要注意的是,进行这种测评方式之前,要在前期对议案及意见建议办理进行扎实的督办,以便常 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充分了解议案及意见建议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既能够推动相关承办部门提高重视程度,也能够保证测评结果符合实际。

(四)测评专项工作评议。对专项工作开展评议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之一。但在以往的实践中,常委会对所评议的工作,缺乏系统有效的评价机制,常常在评议内容、评议针对性和指向性、评议规范性上没有统一科学的标准,有些地方在进行专项工作评议时谈成绩多、谈问题少,在结果运用和整改落实上也缺乏刚性手段,致使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这一重要的监督手段流于形式。为提高相关部门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实施满意度测评,测评专项 工作评议,能够一定程度上对“一府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产生无形的压力,更有效地推动“一府两院” 认真开展工作。对专项工作评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是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认真听取并参与工作评议的前提下,针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情况及专项工作报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在当前各地人大创新监督方式、丰富监督手段的众多实践中,专项工作评议和专题询问是相对较多的形式。由于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监督刚性,且能够促使与会人员与被评议部门进行深入交流互动,从而对工作情况有更详细、情况的了解。 

(五)测评行政、司法机关年度工作。对行政、司法机关年度工作开展测评,能够直观了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期待,对优化司法行政工作有良好推动作用。进行满意度测评,要在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听取年度工作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内容可以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专业能力等主观方面和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律师服务、法律援助等业务方面。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要扎扎实实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如必须向党委提前请示报告,并且要与“一府一委两院”进行充分沟通,科学制定合理可行、易于操作的测评办法。

(六)测评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指被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书面履职测评和会议履职测评,对决定任命、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监委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员额法官、检察官(统称“履职报告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履职报告人员每年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履职报告,在每届任期内根据安排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履职报告一次。在进行测评时,要通过无记名的方式进行。书面综合评议意见书面反馈履职报告人员,督促履职报告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职。

(七)测评民生实事工作完成情况。民生实事代表票决制,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实践。对于人民代表大会上批准的民生实事项目,人大常委会可通过满意度测评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要把支持推动民生实事项目落实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全程推进办理进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全体人大代表进行动态监督、全程监督、跟踪监督,做到项目“事事有监督”、代表“人人有任务”。于年底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在听取政府关于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民生实事项目专项监督总结报告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部或部分人大代表进行测评,并当场通报满意度测评结果。满意度测评结果及相关工作报告,应当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八)测评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因此,加强对代表履职监督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人大履职情况开展测评,常委会要常态化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并组织选区人大代表进行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直接反映选民对人大代表工作情况的认可度,测评结果将纳入年底人代会会议材料中,向全体代表反馈,以此来推动人大代表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履职、为民履职。

二、开展满意度测评的操作程序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式的创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措施,依法规范其操作程序。近年来,南充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都进行了探索,一些地方还专题作出了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决定或暂行办法,为完善满意度测评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探索。

(一)精准选择项目。精准选择测评项目,是做好测评工作的前提。议题要突出重点,要选择关系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同时要结合实际,突出代表性 和可操作性。在选题时,既要围绕党委中心,明确履职方向,服务大局工作,又要把脉民生热点,小切口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要处理好测评工作的质与量,要以智取胜。切忌贪多求全,每年选择一两个议题搞出实效,搞出影响力,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有效 地推动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使评议意见落到实处,真正达到测评的目的。

(二)强调调查研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就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作为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就必须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监察法中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可以由主任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相关工作进展、完成情况进行视察和调研。开展满意度测评,就要着力保证过程的严谨性、 评价的客观性、结果的公开性,因此在测评时就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从这点来讲,调研对满意度测评工作而言是必须而且是必要的。调研时要有针对性,树立结果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测评内容,通过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走访代表和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学习先进经验等多个方面,全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确保对专项工作有一个准确、客观的评价。如果只是单一听取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简单发表浅层次的意见,随意评价、按下按键,满意度测评就会流于形式,失去其应有的效用。

(三)明确测评依据。开展满意度测评,就像老师批考卷有评分标准,也要确定相应的测评依据,才能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判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因此,测评依据要严格依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需求来确定,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熟练掌握和操作。主要包括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报告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报告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报告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及社会效果、对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 构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及处理情况、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及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四)确定测评方式。开展满意度测评的方式比较多样,比如单独开展、结合专项工作评议开展,围绕行政、司法机关年度工作测评,也可以围绕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等情况测评。测评时可采取 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也可以视情况采取电子表决等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充分保障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权、表达权,一人一票,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项中作出一个选择。在电子表决中,需要明确规定,如不选择,就表明弃权;在投票表决中,不选择、多选择或填写符号不正确的不予计票,也等于弃权。两种方式略有些差别,采用何种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五)测评结果认定。针对满意度测评的结果,主要探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统计基准。有些地方是以常委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进行统计,有些地方是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数为基准。根据《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常委会实行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作出决议、决定,都是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数为基准的。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数”不是名额数,也不是实际出席会议人数,而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实际人数。二是认定标准。以何为“满意”标准,以何为“通 过”标准,各地也有不同规定,有些以过半数,有些以过 60%,有些以过四分之三,根据《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作出决议、决定,都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为“通过”标准,所以适合以“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过半数为“通过”标准,反之该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同时,认为对专项工作报告测评为“满意”的标准,应该比“通过”的过半数标准更高一些,参考四川其他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以“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人数60%以上的,为测评满意,可以既符合法律标准,又不至于过于严苛,让“一府一委两院”有改进工作的余地。
 
三、满意度测评结果的处理运用

满意度测评并非一测了之,对测评结果如何处理,才是体现监督力度的关键。

(一)对报告机关的处理。一般来讲,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结果,“不满意”即表示报告未通过。对于没通过的报告,普遍认为“报告机关应当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不满意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法采取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这样从实效层面增强了常委会跟踪监督、持续监督的力度,促使“一府一委两院”更加用心、采取更大力度去做好工作、改进工作,不仅要考试及格,更好考出好成绩。但是在一些地方的满意度测评中,对“基本满意”结果处理比较宽泛,或没有明确规定。从现在的评判标准来看,“基本满意”其实就是达到了及格线,实际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很多人对此项工作并不十分满意,有时候手下留情,就评了“基本满意”。实际操作上,对于“基本满意”的报告,还是给予通过,但也要求报告机关整改落实后再次进行报告,再次进行测评,既体现跟踪监督的力度,又给予“一府一委两院”一定的改进空间。阆中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取消了“基本满意”这一测评选项和结果,这样既有利于摒弃“走过场”,又避免了组成人员充当“老好人”,从而让满意度测评动起“真格”,可以借鉴参考。

(二)测评结果的公开。《监督法》中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满意度测评作为审议意见的一部分,其结果也应该公开、及时、透明地向社会公布。但实际操作中,公开的程度还不够,仅仅是把测评结果写入审议意见,向人大代表和“一府两院”公开,对一些涉及敏感内容的事项几乎没有对外公开,难以落实法律规定、满足公众的意愿和要求,也与党“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有差距。只有“阳光监督”才能进一步增强“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改进工作,促进更大发展。因此,在坚持和完善满意度测评制度中,有必要通过多种平台进一步加大人大常委会审议及测评结果的公开力度,通过公开来督促“一府两院”积极落实审议意见,加强问题整改,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以良好的工作效果,切实提高满意度测评的实际效果,最终达到让常 委会组成人员满意,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四、开展满意度测评应注意的问题

开展满意度测评作为一种创新式的监督方式,是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举措,对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方面能够起到良好效果。近年来,南充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围绕满意度测评开展较为丰富的探索,但在测评主体和对象、测评工作方式、测评程序、测评档次等环节缺乏统一标准,还需要继续在探索中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在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满意度测评体系。各地为增强人大监督力度,围绕满意度测评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在测评的等次、名称、统计方法、达标标准等方面还没有统一规定。建议要进一步规范测评程序,依据监督法,在测评主体、 对象、原则、规范、流程、方式、测评等级、结果及运用、社会公开等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地方开展满意度测评提供统一规范。除此之外,在评价体系中,还应该注意科学合理确定测评主体,不得随意扩大、缩小主体,紧紧把握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确保测评的公正公平性。在进行测评时,要把加强监督,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实际,因地因时因势调整,确保经验和方法成熟并取得一定成效后再逐步推广,并实现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建立准确有效的信息反映机制。一要注重前期调研。在实际工作中,人大代表分布在各行各业,多为兼职,对于“一府两院”的工作,尤其是涉及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代表不一定能够完全掌握和理解部门工作情况,这就要求在开展满意度测评时,要格外注意将被测评者的工作情况真实、完整、全面、准确地向代表展示出来,以确保测评结果反映民意。因此,在测评前,就要组织相关代表参与前期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或开展经常性的代表活动,以此扩宽代表知情渠道,避免代表因不了解部门工作而做出模糊、笼统的评价。二是借助专业力量。对于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如可以委托相关部门针对具体对象进行满意度民意调查,以此提升测评结果的公信力。 

(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运用结果。实践经验证明,同级党委重视并支持人大工作,民主测评才能够顺利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因此,满意度测评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处理民主测评,及时将满意度测评中的重大事项向党委汇报。在向党委汇报测评结果时,要真实反映代表和人民呼声,尤其是对意见建议要全面客观汇报,以供党委决策参考,真正发挥满意度测评的实效。建议将满意度测评纳入 “一府一委两院”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以此加大人大监督的权威。

(作者单位:阆中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