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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 南充人大网 时间: 2022年9月07日 22:40
 《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提高法规质量,现将《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8日前通过电话、传真、邮箱、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人:张蓉萍
电 话:0817—2815331,2805426(传真)
邮 箱:1140606515@qq.com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西河中路39号。

    附件:《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及修改情况的说明


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彰显南充作为将帅故里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及其合作协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红色资源中涉及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旧址、遗址、遗迹等;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英雄烈士的出生地、故居、旧居、活动地、殉难地等;
(三)纪念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牌坊、纪念塑像、烈士陵园、烈士骨灰堂、烈士墓地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四)重要文件、报刊、档案、手(文)稿、标语、口述历史、回忆录等文献、声像资料;
(五)与(一)(二)(三)项红色资源相关的代表性实物和反映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英勇奋斗历程、伟大革命精神、辉煌建设成就的文学、艺术作品等;
(六)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具有激发爱国热情、团结奋斗、无私奉献的代表性精神资源;
(七)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
第四条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分类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牵头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宣传、党史、教育和体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部门(机构)为主要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处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主要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牵头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认定、保护、管理、传承等事项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意见。专家委员会应当由宣传、党史、军史、文化、文物、住建、旅游、档案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等有关专项规划,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项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文艺作品创作及展演、公共文化服务、旅游服务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认定为红色资源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和合理利用,被认定为红色资源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保护、研究和展示,推动红色主题场馆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保护利用,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开展英雄烈士事迹、遗物和史料的征集、整理、保护及弘扬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党史、档案、地方志等部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史实研究,开展文献、声像等资料的征集、保护和传承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的红色文化教育、宣传推广和出版发行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地名申报工作,建立红色地名档案,完善红色地名标志标识。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关工委等团体组织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八条  1949年12月10日是南充解放日,每年12月10日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主题宣传日。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的认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机构)将红色资源调查结果提交同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
(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评审,拟订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公示期满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录,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第十条  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因灭失、毁损、新发现的红色资源,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建议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并公布红色资源名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统筹推进全市红色资源数字化建设,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红色资源信息共享服务。
除依法应当保密和限制利用的外,红色资源档案和相关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实施方案,统筹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整体与周边保护、单点与集群保护,明确分期、分批、分类、分级保护,以及维修维护、环境整治、安全防护等内容。
第十三条  红色物质资源的保护、修缮、修复,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对存在坍塌危险、损毁、灭失等情况的应当进行抢救性保护和修复、修缮。
对老党员、老干部、老战士等革命前辈的口述历史、回忆录等,应当及时抢救收集、保存。
 第十四条  红色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物质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  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属于本条例第三条(一)(二)(三)项的红色资源,实行下列保护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消防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损坏等保护措施; 
(二)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监测评估,发现违法活动、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三)保持原有风貌和历史格局;
(四)保持庄严、肃穆、整洁的环境和氛围; 
(五)不得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
(六)其他有利于保护的措施。
第十六条  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属于本条例第三条(一)(二)(三)项的红色资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可以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依法治理影响红色资源安全及其环境的建设项目,拆除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整治与红色资源环境氛围不协调的经营活动和娱乐设施。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属于本条例第三条(一)(二)(三)项红色资源的保护标识提出统一设计方案,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设置。
保护标识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保护责任人、保护范围等内容。
第十八条  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属于本条例第三条(四)(五)项的红色资源,实行下列保护措施:
(一)根据红色资源不同的属性,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二)配备确保安全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光、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
(三)合理配备适应现代化管理的技术设备;
(四)对出现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等问题的文献资料,以及出现粘连、发黄、褪色、磁化等问题的声像资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对零散的红色物质资源依法实行集中保护管理;
(六)其他有利于保护的措施。
第十九条  红色物质资源的保护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非国有红色物质资源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支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法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加强石刻红色资源风化、水蚀、裂隙等病害的监测和风险评估,改善保存环境,及时实施保养维护和修复修缮,并完善保存石刻红色资源的图像和拓片资料。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石刻红色资源,可以依法揭取、搬迁,进行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属于本条例第三条(六)项的红色精神资源,禁止下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的行为:
(一)故意破坏红色精神资源完整性;
(二)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发表与红色精神资源内涵不一致的侮辱、诽谤言论;
(三)以戏谑、娱乐等为目的对红色精神资源作品进行改编;
(四)篡改、戏说讲解内容;
(五)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六)其他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保管、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对捐赠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预算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重点保障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并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征集、收购等;
(二)红色资源的抢救性保护和日常修缮、修复、管理;
(三)红色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建设;
(四)红色资源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五)非国有红色物质资源保护的支助;
(六)红色资源的宣传传播和培训;
(七)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八)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视频号等媒体,开设传播窗口,构建集电视端、网络端、移动端等为一体的融媒体红色资源宣传联盟。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自媒体等方式宣传、展示、传播红色资源。
第二十五条  红色资源主题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场所应当逐步建设智慧博物馆、网上展馆,运用云展览、云直播等多样化展示传播方式,扩大传播受众面。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主动与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共建共管机制,创新宣传教育渠道载体和方法手段,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的宣传,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南充国际木偶艺术周、地方戏剧艺术节、嘉陵江合唱艺术节等本行政区域内的活动和公共文化服务,利用机场、车站、港口以及行业窗口、办公楼宇等公共空间,拓展红色资源宣传阵地。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实际情况,在建党节、建军节、国庆节、清明节、烈士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主题宣传日等节点,运用红色资源组织开展主题活动或者纪念活动。
鼓励在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宣誓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级党组织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党员理想信念教育,在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组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以及上党课、开展主题党日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党史、档案等部门和党校、高等院校、社科研究等机构,吸纳民间红色资源研究组织,构建红色资源研究交流平台,系统化开展红色资源收集整理、理论研究和挖掘阐释,体现南充红色资源的内涵价值、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
红色资源研究交流平台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朱德、张澜、罗瑞卿、张思德、李鸣珂、杨吉甫等南充籍革命先辈、英雄模范精神的研究阐释;
(二)对各县(市、区)独有红色资源的挖掘研究;
(三)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抗洪抢险、抗震救灾、脱贫攻坚、抗疫、改革创新等红色精神的挖掘提炼;
(四)推动红色资源理论和应用研究纳入社科研究规划项目;
(五)推动红色资源信息和研究成果共建共享;
(六)其他有利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研究交流工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红色资源研究成果、红色主题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和宣传推广。
鼓励编辑出版红色资源通俗读物和宣传资料,推动红色资源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
第三十一条  红色资源展示应当综合运用传统静态和现代科技动态手段改进展陈方式,及时补充体现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打造融合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的精品展陈。
红色资源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确保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准确、完整和权威。
红色资源的展示利用应当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等有机融合。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利用红色资源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
鼓励和支持四川思德干部学院等党校(行政学院)依托红色资源,开发培训课程,打造高水平红色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点、研学旅行基地和党史教育基地。
鼓励高等院校、中小学编撰红色教育校本教材,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教育教学体系,开设专题课程和进行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和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艺精品扶持机制,加大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扶持力度。
支持宣传、教育和体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文艺表演团体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跨区域创作合作以及巡展、巡演、巡播,共同打造有影响力的红色文艺精品。
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招募志愿者担任义务讲解员、红色宣讲员、文明引导员,参与红色资源设施保护、宣传讲解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鼓励老党员、老干部、老战士、英雄模范、退役军人、烈士亲属等参加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活动。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红色旅游与观光旅游、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融合发展,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支持打造和创建地域特色鲜明的红色旅游品牌。
加强与陕西省、重庆市以及广元、广安、达州、巴中等地红色旅游的交流合作,利用朱德故居、张澜旧居(故居)、罗瑞卿故居、张思德故居、阆中红军烈士纪念园等红色景区景点,推动跨区域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建设。
第三十六条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地方志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业务交流,探索成立馆际联盟,推动在资源共享、展览展示、保护利用等领域的合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专业人员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养和服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属于本条例第三条(一)(二)(三)项红色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年7月1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将《条例(草案)》印送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建议,会同市人大法制委赴部分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潘国华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专题听取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对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提出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积义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修改讨论会,逐条逐句逐字对《条例(草案)》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围绕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反映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呈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了意见。根据各位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18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主要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在修改过程中主要坚持了四条原则。一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二是坚持尽量不重复上位法规定,注重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三是突出南充特色,对我市特有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作出创制性规定。四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管用。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将《条例(草案)》第二章调查认定与第三章保护管理合并为一章。法制委审议认为,调查认定属于保护管理的前端环节,而且上位法用专章对调查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简单重复,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二章与第三章合为一章,即为“保护和管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二审稿)》共五章,分别为总则、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法律责任、附则。

三、关于红色资源概念的界定

在征求意见和调研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对红色资源的概念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法制委审议认为,红色资源是《条例(草案)》的核心概念,红色资源的界定不仅关系到保护对象的确定,也关系到分级保护制度的设置和分类保护措施的制定。法制委根据我市红色资源普查情况,对红色资源进行了认真分类梳理,建议在将红色资源分为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两个大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七个类别:(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旧址、遗址、遗迹等;(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英雄烈士的出生地、故居、旧居、活动地、殉难地等;(三)纪念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牌坊、纪念塑像、烈士陵园、烈士骨灰堂、烈士墓地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四)重要文件、报刊、档案、手(文)稿、标语、口述历史、回忆录等文献、声像资料;(五)与(一)(二)(三)项红色资源相关的代表性实物和反映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英勇奋斗历程、伟大革命精神、辉煌建设成就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六)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具有激发爱国热情、团结奋斗、无私奉献的代表性精神资源;(七)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条)。

四、关于完善红色资源联席会议机制

在审议和调研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当明确由宣传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法制委审议认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是研究处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重大事项的制度性安排。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根据省人大的条例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由宣传部门牵头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机制,并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成员单位和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宣传部门等规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五条)。

五、关于红色资源的认定程序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红色资源的认定程序。法制委审议认为,对红色资源的认定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有利于有序推进红色资源的认定工作。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红色资源的认定程序,明确认定程序为: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交红色资源调查结果,联席会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录,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九条)。

六、关于红色资源的分类保护措施

在审议和调研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对不同类别的红色资源规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法制委审议认为,对红色资源进行分类保护是立法的原则之一,根据不同类别的红色资源制定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能有效提高红色资源的保护水平和成效。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在《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对不同类别的红色资源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规范设置保护标识,加大对非国有红色物质资源保护的支助,明确石刻红色资源的保护要求,细化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行为等内容(《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七、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经费保障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要加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经费投入力度。法制委审议认为,加大政府投入是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保障,要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好各方资金。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预算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等规定,并明确了经费的主要支出项目(《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八、关于红色资源的宣传阵地和宣传方式

在审议和调研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要进一步丰富红色资源的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阵地。法制委审议认为,对红色资源进行大力宣传,是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的内在要求。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并结合现代化的宣传方式和本土化的宣传活动,在《条例(草案)》中作出:“构建集电视端、网络端、移动端为一体的全媒体红色资源宣传联盟”“建设智慧博物馆、网上展馆”“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南充国际木偶艺术周、地方戏剧艺术节、嘉陵江合唱艺术节等活动和公共文化服务”“运用红色资源组织开展主题活动或者纪念活动”等规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九、关于红色资源的展示展陈、教育教学、理论研究等活动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要加强红色资源的展示展陈、教育教学等活动。法制委审议认为,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展示展陈、教育教学、文艺创作等活动,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在《条例(草案)》中作出相关规定,并明确了构建研究交流平台,支持红色主题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展示内容和解说词的审核机制,鼓励四川思德干部学院等党校打造高水平红色教育基地,高等院校和中小学编撰红色教育校本教材,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和展演展映等要求(《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十、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协作合作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建议要加强红色资源的协作发展和交流合作。法制委审议认为,加强红色资源的交流合作,有利于凝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力量,扩大我市红色资源的知晓度、影响力和朋友圈。法制委建议采纳该建议,结合我市红色资源的实际情况,在《条例(草案)》中作出了:“加强与陕西省、重庆市以及广元、广安、达州、巴中等地红色旅游的交流合作,推动跨区域红色资源旅游精品线路建设”“探索成立馆际联盟”等规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在《条例(草案)》中明确以我市解放日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主题宣传日。在法制委统一审议时,委员们对此有不同看法。部分委员认为,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主题宣传日,有利于普及和宣传南充解放历史,提高全社会保护传承红色资源的意识,体现南充地方立法特色。部分委员认为已有清明节、烈士纪念日、建党节、国庆节等节假日的宣传活动,没有必要确定我市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主题宣传日。同时,对设立“宣传月”“宣传周”或者“宣传日”,以及是选择7月或者10月,还是选择我市解放日所在的12月,大家有不同的意见。法制委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暂时保留此条规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反映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的部分内容和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