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文卫生委员会

教科文卫生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 审查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告审查意见。

(五) 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报告审查意见。

(六)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七)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市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八) 办理全国人大代表、省、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 接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指导,承办其交办的任务。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定》、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工作评议试行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科文卫委)是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和常设专门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教科文卫委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两个确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科文卫委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业务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增强依法办事自觉性,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恪尽职守,勤奋务实,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教科文卫委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主持教科文卫委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六条 教科文卫委秘书科负责办理教科文卫委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科文卫委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督促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调研有关历史文化保护地方立法可行性和必要性,学习考察立法经验,协助做好相关立法项目草案的拟定。
(三)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提出审议报告或办理意见。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有关职权,与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六)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教科文卫的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教科文卫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提出意见,听取报告机关的研究处理情况汇报,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报告机关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八)联系市人大教科、文旅、卫健专业组代表,并组织专业组代表开展有关视察活动。
(九)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有关的执法检查方案;对联系单位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提出意见;受常委会委托,组织跟踪检查。
(十)配合常委会做好部门工作评议的相关工作。
(十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科文卫委联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督促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依法办理。
(十二)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委员会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对有关质询案的口头答复。
(十三)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提议,向主任会议提交报告。
(十四)办理或督促联系单位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五)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讨论修改,汇总上报修改意见;
(十六)接受国、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指导,承办其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教科文卫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议事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须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个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或者改变集体的决定。若认为集体的决定确有不当,个人可以提出理由和依据要求复议。
教科文卫委审议和拟订议案、提出报告、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主要研究、审议、拟订有关的议案;讨论有关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听取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或者联系单位的专题汇报;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由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等,一般应提前通知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经同意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本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完成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各项任务;研究确定需要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和会议议程草案、时间、地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提出一段时间内的日常工作计划;拟定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计划;研究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邀请常委会联系领导到会指导;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专家、联系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领导列席,发表意见,秘书科负责人应当列席;
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质询案时,教科文卫委应当邀请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教科文卫委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要求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教科文卫委组成人员可以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不列入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出议题的组成人员说明理由。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和有关联系单位提出的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由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议题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对列入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题,可以在委员会会议上对议题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教科文卫委应当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工作机构的联系与协作;加强同市级联系单位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外地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的联系和交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与市级联系单位联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科文卫委)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市级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定》、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工作评议试行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文卫委负责联系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朱德故居管理局、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市地方志办公室、市疾控中心、市社科联、市文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
第三条 教科文卫委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联系单位应当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断增强人大意识和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第四条 教科文卫委依法开展工作,联系单位应积极配合。联系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教科文卫委应当予以支持。
第五条 教科文卫委每年应举行一至二次部门联系会议,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会议。
联系会议由教科文卫委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教科文卫委征求联系单位的意见后确定。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等应提前通知联系单位,联系单位应认真做好准备。
第六条 联系单位可以向教科文卫委提出属于教科文卫委职权范围内的议题。教科文卫委审议认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或建议。
联系单位提请教科文卫委审议的议题应在教科文卫委举行会议七日前将有关书面材料送教科文卫委。
第七条 教科文卫委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与联系单位有关的议案,可征求有关联系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联系单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通过或者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的同时抄送教科文卫委。教科文卫委如果发现其中有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其他不适当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联系单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教科文卫委征求意见。联系单位研究处理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的报告,应当送教科文卫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条 教科文卫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一般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相关部门;被检查的单位应按执法检查要求积极配合支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教科文卫委联系或组织代表视察、检查、专题调查时,联系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等。对其中涉及应当保密的事项,教科文卫委组成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对有关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征求修改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教科文卫委组织联系单位和有关部门讨论或者交由联系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讨论,联系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由教科文卫委负责汇总和报告。
第十三条 联系单位对教科文卫委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教科文卫委要求回告办理结果的审议意见、建议、信访件及其他事项,除另有时限要求外,有关联系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书面向教科文卫委回告办理结果。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教科文卫委举行委员会会议,涉及联系单位事项的,应邀请有关联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联系单位召开重要会议、举行重大活动,应邀请教科文卫委及联系领导参加。
第十六条 教科文卫委应将本委的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文件资料送有关联系单位。各联系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简报、情况反映、中层以上干部任免通知(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除外)等文件资料送教科文卫委。
第十七条 联系单位对教科文卫委的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向教科文卫委提出或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教科文卫生委员会下设机构

秘书科

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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