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与质询,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监督手段,相关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都是监督方式的一种,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笔者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践,简要探析两者的区别。
一、两者性质不同
询问是指对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有关报告不清楚、不理解的事项提出问题,旨在了解情况,带有知政性质,使用较为频繁。质询是指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职权范围内不理解、有疑问的事项提出质疑,要求答复,多带有批评性质,使用频率较低。
二、提出主体不同
询问的提出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各级人大代表,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都具备主体资格,无联名要求。质询的提出主体虽然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各级人大代表,但有具体人数要求;全国人大需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或代表30人以上、一个代表团联名;省级、市级人大需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需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三、提出时机不同
询问是在本级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或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提出。质询不限于会议时提出,会议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闭会期间随时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四、提出方式不同
询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提出。质询必须书面提出,质询案还需写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五、提出程序不同
询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提出。质询在大会期间,需向大会提出,经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六、提议范围不同
询问的范围仅限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相关内容。质询的范围则包含本级“一府一委两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七、答复方式不同
询问由应询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现场答复,多以口头答复为主。质询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后书面答复并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印发相关人员。
八、法律后果不同
询问在询问人了解事实、掌握情况后,询问即行终结。质询在质询机关的答复未得到提案人过半数满意时,经提案人申请、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再作答复,对答复结果严重不满意的,理论上甚至可能引发联名提出撤职案。
(南充市顺庆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