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修改亮点解读2022-04-26      点击:

关键词: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优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职权
明确地方政府建设原则要求
明确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新规定给乡镇人大工作带来新变化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这部法律于1979年制定,到现在已经过6次修改,是修改次数最多的法律之一。
        3月5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

        王晨在作说明时指出,修改地方组织法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的必然要求。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方政权机关建设,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各地方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修正案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王晨指出,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利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完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
        此次《地方组织法》修改,进--步贯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这些规定对于我国地方政权机关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职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机构设置作了进一步完善。
        修正案进一步规范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名称,充实完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修正案明确,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还逐项列举了专门委员会的七项职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职责,具体列举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事项。
        修正案还明确,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比照有关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修正案适当增加了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现有的基础上,将名额的上下限和最高限分别增加10名。同时,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这一规定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和工作。
        在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方面,一是细化和补充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职能。二是强化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能。三是充实细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四是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五是删去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职权。

明确政府建设原则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部署。
        修正案明确地方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包括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明确坚持政务公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明确地方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政府职权和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明确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明确地方政府在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区域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等。

明确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在新时代针对区域发展新特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工作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区域协调发展各项任务,在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很好成效。在积极探索协同立法的同时,一些地方还进行了协同执法检查等,为区域深度合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修正案总结地方实践探索的经验做法,明确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 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明确乡镇街道基层公共管理等职权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地方组织法》 修正案增加乡、民族乡、镇人大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等职权。
        近年来,街道办事处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功能,但法律并未对其职权作出明确规定。对此,修正案规定: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修正案完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自治组织等规定,是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需要,也释放了进一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信号。

乡镇人大工作将有新变化

        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健全 了乡镇人大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给新时代乡镇人大工作带来的一些具体变化。
        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在原兜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基础上,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将乡镇人大“一年两会”入法,也是对一- 些地方性法规和基层人大实践的充分肯定。
        以往实践中,在乡镇人大会议.上,乡镇人大主席作报告,有以乡镇人大名义的,也有以乡镇人大主席名义的。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在第十二条将“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作为乡镇人大依法行使的职权之一。至此,在乡镇人大会议上,乡镇人大主席所作的工作报告只能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否则,有悖法律。
        以往的乡镇人大会议只依法“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在第十二条将“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补充作为乡镇人大依法行使的职权之一。至此,乡镇人大会议(年初会议)不仅要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还要(可以在下半年人大会议上)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否则,就是行使职权不到位。
        同时乡镇人代会新增加的职权还有依法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乡镇财政预算需要变更,乡镇人民政府就必须要拿出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提请乡镇人大依法予以审查和批准。否则,不能随意变更预算。
        此外,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要向乡镇人大报告。本次地方组织法的修正新增条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至此,乡镇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不仅乡镇人民政府要向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团还要向乡镇人大进行报告,否则程序不到位。

(综合新华社、法治日报、全国人大网等报道,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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