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朱德纪念地保护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2026-07-18      点击:

《南充市朱德纪念地保护条例(草案)》拟于2026年8月下旬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8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南充市顺庆区西河中路39号南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6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字样(反馈意见中应当包括修改理由和联系方式)。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524483959@qq.com。

附件:1.南充市朱德纪念地保护条例(草案)

2.《朱德故里景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7日

 

附件1

南充市朱德纪念地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朱德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主要缔造者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为中国革命成功、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立下了丰功伟绩,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建立了不朽功勋。为了加强朱德纪念地的保护,传承弘扬朱德崇高品德和精神风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界定】

本条例适用于朱德纪念地的保护、传承、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朱德纪念地,是指与朱德生平事迹、革命活动密切相关,承载红色历史、具备史料价值并依法保护的故居、遗址、纪念场馆、雕塑等纪念设施集中分布区,具体范围为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琳琅山景区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朱德纪念地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原则】

朱德纪念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尊重史实、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促进纪念地保护与村民发展共融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要素保障】

南充市人民政府、仪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朱德纪念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朱德纪念地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仪陇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朱德纪念地红色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风貌管控等重大问题。

马鞍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做好辖区内朱德纪念地的保护工作。

朱德纪念地内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朱德纪念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部门分工】

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负责朱德纪念地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朱德纪念地文物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朱德纪念地保护工作。

第七条【民主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和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制定重要保护制度,应当听取朱德纪念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居)民代表意见。

第八条【共治共享】

朱德纪念地保护工作应当保障区域内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出行便利。

村(居)民在朱德纪念地保护范围内开展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朱德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自觉履行保护义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朱德纪念地保护、风貌管控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支持村(居)民参与朱德纪念地的保护,实现保护和发展成果共享。

第九条【公众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朱德纪念地的义务,对破坏、损害朱德纪念地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文艺创作以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开展朱德纪念地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条【保护依据及要求】

朱德纪念地的保护应当严格遵守红色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实行分级分类保护,落实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

编制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规划,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和文物管理单位意见。

仪陇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前,应当征求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一条【资源调查】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朱德纪念地内的红色资源、文物古迹、重要自然景观、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并建立档案、设立标识,加强保护。

第十二条【资源保护】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朱德故居纪念馆、朱德故居、朱德诞生地等红色资源、文物古迹和重要自然景观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责任,加强巡查管护,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对关刀山、马鞍山、琳琅山、轿顶山及其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保持原有地形地貌,保护景观视廊通畅和自然山水地理格局。

第十三条【分级保护】

朱德纪念地依据资源保护价值和实际保护需求,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按照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划定,明确各级保护区区域,设置保护标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一级保护区保护措施】

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

(二)对破坏朱德纪念地历史自然风貌的其他建筑物,应当予以改建或者依法拆除;

(三)对可能危害朱德纪念地文物、红色资源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依法处理;

(四)严格保护山体、水体、植被等景观要素,维护朱德纪念地景观格局自然协调;

(五)村民对原有住宅进行改建的,应当符合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与朱德纪念地历史自然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二级保护区保护措施】

二级保护区内限制建设,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形态、高度、体量、风格及色彩等,应当与朱德纪念地整体环境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三级保护区保护措施】

三级保护区内控制建设,保护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景观风貌,建(构)筑物应当依山就势布局,体现地方传统建筑特色,并与一、二级保护区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十七条【禁止建设行为】

在朱德纪念地内禁止下列建设行为:

(一)设立开发区;

(二)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三)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五)搭建雨棚、钢架棚、围挡、遮阳棚、储藏棚等与纪念地历史自然风貌不协调的构筑物;

(六)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拓宽院坝、未经审批修建连接景区观光路的入户路、登山小道;

(七)乱拉乱接电线、电缆、管道等管线;

(八)其他禁止建设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仪陇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纪念地环境监测和保护。

在朱德纪念地内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风貌管控的行为:

(一)损毁公共绿地,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攀折树、竹、花、草;

(二)擅自收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三)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

(四)未达到环保要求排放废水、废气及其他污染物;

(五)乱扔垃圾;

(六)敞放家禽牲畜,放养犬只;

(七)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烧香点蜡、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垃圾、杂物,放飞带有明火的空中漂移物;

(八)损毁、占用森林防火隔离带;

(九)其他破坏生态环境、风貌管控的行为。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十九条【总体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纪念地资源,传承弘扬红色文化和客家文化,积极发展相关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红色旅游业,建设红色旅游经典品牌。

第二十条【教育实践】

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在朱德纪念地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为研学活动提供便利,保障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规范纪念活动】

重要纪念日期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纪念活动,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开展瞻仰、祭扫、敬献花篮等纪念活动,应当庄严肃穆、规范有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有损纪念场所庄严氛围的活动,不得歪曲、丑化、亵渎朱德生平事迹和崇高精神。

第二十二条【展陈讲解】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通过组织开展朱德崇高品德和精神风范宣讲和专题展览,举办文化宣传、交流活动,扩大朱德纪念地影响力。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展陈内容,健全讲解服务管理制度,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传承弘扬效果。

第二十三条【藏品征集及精神宣讲】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通过征集、挖掘、整理、研究相关文史资料,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方式征集藏品,不断丰富纪念资源。

第二十四条【研究应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党校(干部学院)、科研院所、文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朱德纪念地历史文化遗存研究,挖掘阐释朱德崇高品德和精神风范的时代价值,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鼓励和支持文艺工作者、文艺团体等创作和宣传朱德崇高精神和精神风范的文艺作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制度保障】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仪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文物保护、客家文化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与管理责任,加强对朱德纪念地的历史文化遗存、风景名胜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纪念地正常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强化日常安全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仪陇县公安机关应当在朱德纪念地设立警务室。

第二十七条【建设管理】

依据规划在朱德纪念地内修建公路、索道、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和游乐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由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依据规划在朱德纪念地内修建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

农房建设的选址定点和建筑设计,应当经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

第二十八条【风貌引导】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朱德纪念地风貌管控要求,为村(居)民新建、改建住房提供参考设计图集。

第二十九条【交通管理】

仪陇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优化朱德纪念地及周边交通网络,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优化朱德纪念地内日常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在朱德纪念地内禁止下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

(二)在主干道停放车辆;

(三)在主干道、观光道及道路两侧堆放建材、农具、杂物、砂石等影响道路通行;

(四)私设路障、围挡、围墙,侵占公共路面影响游客和车辆通行;

(五)其他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经营活动管理】

在纪念地内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客运、广告、娱乐、摄影、出售花篮及服务等经营活动,其经营主体应当经纪念地管理机构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所有经营活动应当在指定地点依法文明经营。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朱德纪念地内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开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在朱德纪念地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欺诈、诱导游客消费或者宰客;

(二)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兜售物品;

(三)以拦车、追车方式拉客;

(四)其他违法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管理】

朱德纪念地范围内经营者、村(居)民、游客应当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

经营者应当规范处置经营产生的污水、厨余垃圾等废弃物,保持经营区域及周边洁净。

村(居)民应当依规处置生产生活废弃物,自觉维护区域环境卫生。

第三十二条【相关活动管理】

在朱德纪念地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展览、展销活动;

(二)体育赛事、大型游乐、娱乐等活动;

(三)影视拍摄活动;

(四)商用非管制飞行器、无人机放飞活动;

(五)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六)其他影响景观风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智慧管理】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朱德纪念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资源保护、规划执行、交通流量、客流量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重要文物进行实时监测,建立文物安全预警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既有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七)项,第十八条第(一)、(六)、(七)项规定的,由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搭建雨棚、钢架棚、围挡、遮阳棚、储藏棚等与纪念地历史自然风貌不协调的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拉乱接电线、电缆、管道等管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以及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损毁公共绿地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敞放家禽牲畜、放养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火区域内烧香点蜡、放飞带有明火的空中漂移物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朱德故里景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5年10月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朱德故里景区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积义组织立法专班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仪陇县人大常委会、仪陇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朱德故居管理局的意见建议。立法专班多次深入仪陇县、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调研,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建议;多次召开改稿会,逐条研究修改法规草案内容。修改后书面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仪陇县委、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有关方面意见,再次修改完善。6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法规草案,会议重点聚焦立法项目名称、立法思路、分级分类保护措施、管理机制优化、禁止性行为、红色精神传承、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等重点内容,逐条审议、逐项完善;市人大监察司法委、教科文卫委、仪陇县人民政府、朱德故居管理局等列些会议。现将法规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立法项目名称变更

省人大就《南充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提出,使用伟人名讳立法应审慎从严,建议对立法项目名称予以优化调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建议将立法项目名称由《朱德故里景区保护条例》变更为《南充市朱德纪念地保护条例》,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建议。

二、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的主要思路及体例结构

立足朱德纪念地及纪念设施相对集中分布和个别纪念地分散布局,集中分布地景村相融、景民共生的实际情况,对集中位于马鞍镇的朱德纪念地及纪念设施进行重点保护,着力平衡好保护与发展、管理与民生、传承弘扬与活化利用之间的关系,推动法规更好引领纪念地红色资源活化利用与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加贴合纪念地基层治理实际需要。因此,本次修改始终紧扣以下思路:一是坚持保护优先,推动红色资源活化利用。坚持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坚守红色资源不可再生的安全底线,把历史风貌保护、红色文脉赓续贯穿立法全过程,细化全域保护范围与分级管控措施,从严规范区域建设、风貌管控、资源开发等行为,为保护工作筑牢坚实法治根基。二是坚持共治共享,践行立法为民初心使命。立足纪念地景村共融共生的实际情况,健全民主管理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保护治理模式,通过规范管理服务纪念地保护工作,推动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保护管理与惠民利民有机统一。三是坚持守正创新,推动红色文旅融合发展。紧扣赓续红色血脉的根本任务,深度挖掘朱德同志崇高精神风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与研学教育、红色旅游、民俗生态深度融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红色资源活态保护、长效传承、可持续利用。根据以上修改思路,将一审稿结构:总则、保护与管理、建设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调整为总则、保护、传承弘扬、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

三、关于总则部分内容

条例名称从“景区保护”修改为“纪念地保护”,立法定位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立法重心从单一景区运营管理转向文物资源系统性保护、红色文脉整体性传承。结合上位法规定及各方意见,二审稿对总则内容作出多处优化:一是进一步校准立法目的。紧扣纪念地政治属性与公益属性,明确立法旨在加强纪念地保护管理,传承弘扬朱德同志崇高品德和精神风范。二是明确界定适用范围,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朱德纪念地的保护、传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将市域内同类红色纪念地纳入规制范围,在附则中予以明确。三是进一步厘清管理体制。明确纪念地管理机构职责,细化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四是建立健全共治机制。新增公众参与制度,引导属地村(居)委会将纪念地保护、风貌管控纳入村规民约;明确政府及管理机构出台重要保护措施前需广泛征求村(居)民代表意见,充分保障基层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刚性保护与基层善治相融统一。(条例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至第九条)

四、关于保护部分内容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条例要抓实文物、红色资源整体保护,也要兼顾伟人生活场景、本土特色文化的活态传承。结合各方意见,本次修改从资源统筹、活态传承、分区管控、刚性约束四个方面完善保护制度,全面提升保护精细化、法治化水平。一是健全文物协同保护机制。统筹推进红色资源、文物、自然景观一体化保护,明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前应当征求纪念地管理机构意见;常态化开展区域红色资源、风景名胜资源调查甄别,建立保护档案、设置保护标识,实行严格保护。二是强化红色纪念地、文物传承保护。加强对朱德故居、生活旧址的原状保护,完整留存历史肌理与红色记忆;同步加强对纪念地内客家传统建筑、民俗风貌等资源保护,兼顾红色文脉传承与本土特色文化延续,实现静态保护与活态利用有机统一。三是细化分级分区保护。科学划定三级保护区并实行差异化管控。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区,除法定必要配套项目外,原则上禁止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二级保护区为限制建设区,规定建设项目体量、风格、色彩要与整体风貌协调;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区,保护并规范公路沿线景观风貌和建设风格,确保全域风貌衔接相融。四是明晰保护负面清单。聚焦项目建设、风貌管控、生态保护、日常管理四大领域,细化私搭乱建、违规开路等禁止性行为,以清单化方式划定保护红线,提升条例实操性与约束力。(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八条)

五、关于传承弘扬的内容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精神保护、传承相关条款内容零散、覆盖面窄,无法匹配保护的核心需求。法制委审议后认为,朱德纪念地既是历史文物遗存的物理载体,更是赓续红色血脉、传承伟人精神风范的核心阵地,为更好实现物质载体严格保护与精神内涵传承利用相统一,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强化宣教传承。明确常态化开展红色教育、研学实践和主题宣讲,规范各类纪念缅怀活动,通过实景展陈、现场讲解等方式,推动伟人精神风范入脑入心、代代相传。二是强化品牌塑造。着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红色旅游经典品牌,创新媒体传播方式,丰富宣传载体,持续提升纪念地红色地标辐射力、影响力。三是强化思想研究。支持党校、高校、科研院所、文博单位开展专题研究,深度挖掘朱德同志崇高品格与精神内涵,推动研究成果落地运用,以学术研究赋能红色精神长效弘扬。(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六、关于监督管理的内容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监督管理是条例落地见效的“最后一公里”,需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细化监管举措,确保保护责任落到实处。法制委审议后,从三方面对监督管理的内容作调整优化:一是聚焦制度保障。明确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保护管理、应急处置、森林防火、水土保持等各项制度,全面细化保护管理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管护底线。二是聚焦日常管控。坚持“与上位法不重复”原则,删除一审稿中宅基地审批等部门实操性细化条款,从风貌管控角度作出程序性约束,同步强化建设管理、道路交通、车辆停放管控,规范经营活动行为。三是抓实环境管控。规范污水、废弃物处置,引导群众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鼓励运用智慧监测手段,对重点文物、核心建筑实施动态监测预警,提升精细化管护水平。(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

结合前期实地调研和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针对纪念地风貌管控、生态保护、安全管理中的监管短板,草案新增部分禁止性行为规范,主要包括:违规搭建雨棚、围挡、遮阳棚等与历史自然风貌不协调的构筑物;未经审批擅自修建入户道、登山小道;违规放养家禽家畜、饲养犬只;在禁火区域内烧香点蜡、放飞带有明火的空中漂移物等。同时,对部分危害较大、亟需规制的行为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条款。上述禁止性规定直接关系群众生产生活权益,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开门立法,充分听取民意民声、平衡保护管控与民生需求,下一步将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吸纳各方意见,进一步优化法律责任条款。(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各方的意见建议,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法规草案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以上汇报连同《南充市朱德纪念地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来源|南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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