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南充市朱德纪念地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2026-07-18      点击: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工作安排,根据《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计划于8月上旬举行《南充市朱德纪念地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6年8月5日(星期三)下午2∶30

二、听证地点

朱德故里景区旅游咨询中心五楼会议室(南充市仪陇县马鞍镇大湾路47号)

三、听证事项

听取关于《南充市朱德纪念地保护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中新设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意见建议。

四、听证陈述人及旁听人

(一)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名额为21名,主要有:市文广旅局、市林业局、朱德故居管理局等部门代表3人;村民代表5人,经营从业户5人,仪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人,法律专家、基层治理专家各2人。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对听证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

(二)旁听人。听证会的旁听人名额为10名。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旁听人。

五、报名方式

凡有意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者均可报名。报名者于2026年7月31日前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南充市顺庆区西河中路39号)现场报名,听证机构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听证人员。

联系人:李汶思,联系电话:18090550787。

 

附件:《南充市朱德纪念地保护条例(草案)》

 

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7日

 

附件

南充市朱德纪念地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朱德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主要缔造者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为中国革命成功、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立下了丰功伟绩,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建立了不朽功勋。为了加强朱德纪念地的保护,传承弘扬朱德崇高品德和精神风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界定】

本条例适用于朱德纪念地的保护、传承、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朱德纪念地,是指与朱德生平事迹、革命活动密切相关,承载红色历史、具备史料价值并依法保护的故居、遗址、纪念场馆、雕塑等纪念设施集中分布区,具体范围为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琳琅山景区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朱德纪念地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原则】

朱德纪念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尊重史实、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促进纪念地保护与村民发展共融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要素保障】

南充市人民政府、仪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朱德纪念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朱德纪念地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仪陇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朱德纪念地红色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风貌管控等重大问题。

马鞍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做好辖区内朱德纪念地的保护工作。

朱德纪念地内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朱德纪念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部门分工】

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负责朱德纪念地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朱德纪念地文物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朱德纪念地保护工作。

第七条【民主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和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制定重要保护制度,应当听取朱德纪念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居)民代表意见。

第八条【共治共享】

朱德纪念地保护工作应当保障区域内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出行便利。

村(居)民在朱德纪念地保护范围内开展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朱德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自觉履行保护义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朱德纪念地保护、风貌管控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支持村(居)民参与朱德纪念地的保护,实现保护和发展成果共享。

第九条【公众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朱德纪念地的义务,对破坏、损害朱德纪念地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文艺创作以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开展朱德纪念地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条【保护依据及要求】

朱德纪念地的保护应当严格遵守红色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实行分级分类保护,落实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

编制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规划,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和文物管理单位意见。

仪陇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前,应当征求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一条【资源调查】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朱德纪念地内的红色资源、文物古迹、重要自然景观、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并建立档案、设立标识,加强保护。

第十二条【资源保护】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朱德故居纪念馆、朱德故居、朱德诞生地等红色资源、文物古迹和重要自然景观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责任,加强巡查管护,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对关刀山、马鞍山、琳琅山、轿顶山及其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保持原有地形地貌,保护景观视廊通畅和自然山水地理格局。

第十三条【分级保护】

朱德纪念地依据资源保护价值和实际保护需求,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按照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划定,明确各级保护区区域,设置保护标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一级保护区保护措施】

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

(二)对破坏朱德纪念地历史自然风貌的其他建筑物,应当予以改建或者依法拆除;

(三)对可能危害朱德纪念地文物、红色资源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依法处理;

(四)严格保护山体、水体、植被等景观要素,维护朱德纪念地景观格局自然协调;

(五)村民对原有住宅进行改建的,应当符合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与朱德纪念地历史自然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二级保护区保护措施】

二级保护区内限制建设,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形态、高度、体量、风格及色彩等,应当与朱德纪念地整体环境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三级保护区保护措施】

三级保护区内控制建设,保护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景观风貌,建(构)筑物应当依山就势布局,体现地方传统建筑特色,并与一、二级保护区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十七条【禁止建设行为】

在朱德纪念地内禁止下列建设行为:

(一)设立开发区;

(二)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三)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五)搭建雨棚、钢架棚、围挡、遮阳棚、储藏棚等与纪念地历史自然风貌不协调的构筑物;

(六)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拓宽院坝、未经审批修建连接景区观光路的入户路、登山小道;

(七)乱拉乱接电线、电缆、管道等管线;

(八)其他禁止建设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仪陇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纪念地环境监测和保护。

在朱德纪念地内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风貌管控的行为:

(一)损毁公共绿地,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攀折树、竹、花、草;

(二)擅自收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三)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

(四)未达到环保要求排放废水、废气及其他污染物;

(五)乱扔垃圾;

(六)敞放家禽牲畜,放养犬只;

(七)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烧香点蜡、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垃圾、杂物,放飞带有明火的空中漂移物;

(八)损毁、占用森林防火隔离带;

(九)其他破坏生态环境、风貌管控的行为。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十九条【总体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纪念地资源,传承弘扬红色文化和客家文化,积极发展相关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红色旅游业,建设红色旅游经典品牌。

第二十条【教育实践】

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在朱德纪念地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为研学活动提供便利,保障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规范纪念活动】

重要纪念日期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纪念活动,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开展瞻仰、祭扫、敬献花篮等纪念活动,应当庄严肃穆、规范有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有损纪念场所庄严氛围的活动,不得歪曲、丑化、亵渎朱德生平事迹和崇高精神。

第二十二条【展陈讲解】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通过组织开展朱德崇高品德和精神风范宣讲和专题展览,举办文化宣传、交流活动,扩大朱德纪念地影响力。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展陈内容,健全讲解服务管理制度,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传承弘扬效果。

第二十三条【藏品征集及精神宣讲】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通过征集、挖掘、整理、研究相关文史资料,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方式征集藏品,不断丰富纪念资源。

第二十四条【研究应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党校(干部学院)、科研院所、文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朱德纪念地历史文化遗存研究,挖掘阐释朱德崇高品德和精神风范的时代价值,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鼓励和支持文艺工作者、文艺团体等创作和宣传朱德崇高精神和精神风范的文艺作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制度保障】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仪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文物保护、客家文化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与管理责任,加强对朱德纪念地的历史文化遗存、风景名胜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纪念地正常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强化日常安全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仪陇县公安机关应当在朱德纪念地设立警务室。

第二十七条【建设管理】

依据规划在朱德纪念地内修建公路、索道、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和游乐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由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依据规划在朱德纪念地内修建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

农房建设的选址定点和建筑设计,应当经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

第二十八条【风貌引导】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朱德纪念地风貌管控要求,为村(居)民新建、改建住房提供参考设计图集。

第二十九条【交通管理】

仪陇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优化朱德纪念地及周边交通网络,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优化朱德纪念地内日常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在朱德纪念地内禁止下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

(二)在主干道停放车辆;

(三)在主干道、观光道及道路两侧堆放建材、农具、杂物、砂石等影响道路通行;

(四)私设路障、围挡、围墙,侵占公共路面影响游客和车辆通行;

(五)其他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经营活动管理】

在纪念地内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客运、广告、娱乐、摄影、出售花篮及服务等经营活动,其经营主体应当经纪念地管理机构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所有经营活动应当在指定地点依法文明经营。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朱德纪念地内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开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在朱德纪念地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欺诈、诱导游客消费或者宰客;

(二)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兜售物品;

(三)以拦车、追车方式拉客;

(四)其他违法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管理】

朱德纪念地范围内经营者、村(居)民、游客应当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

经营者应当规范处置经营产生的污水、厨余垃圾等废弃物,保持经营区域及周边洁净。

村(居)民应当依规处置生产生活废弃物,自觉维护区域环境卫生。

第三十二条【相关活动管理】

在朱德纪念地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展览、展销活动;

(二)体育赛事、大型游乐、娱乐等活动;

(三)影视拍摄活动;

(四)商用非管制飞行器、无人机放飞活动;

(五)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六)其他影响景观风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智慧管理】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朱德纪念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资源保护、规划执行、交通流量、客流量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重要文物进行实时监测,建立文物安全预警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既有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七)项,第十八条第(一)、(六)、(七)项规定的,由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搭建雨棚、钢架棚、围挡、遮阳棚、储藏棚等与纪念地历史自然风貌不协调的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拉乱接电线、电缆、管道等管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以及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损毁公共绿地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敞放家禽牲畜、放养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火区域内烧香点蜡、放飞带有明火的空中漂移物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南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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