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1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9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准确全面记录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履职情况,促进代表依法履职,更好为代表履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履职评价,指对代表履行职务相关信息(以下简称履职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 代表履职评价,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本选举单位产生代表履职评价的具体工作。
解放军代表履职信息委托南充军分区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 代表履职信息来源。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1.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情况;
2.审议议案、决定、决议、报告和其他议题的发言情况;
3.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4.参加大会会议期间的其他工作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1.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情况;
2.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视察、调研、专题会议等活动情况;
3.以代表身份应邀参加党政群团活动和社会活动情况;
4.参加履职学习培训情况;
5.参加代表小组、代表专业组、“人大代表之家”活动情况;
6.围绕中心工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研,提出视察建议,撰写调研报告等情况;
7.联系基层群众,宣传法律政策,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等情况;
8.同选举单位联系,接受选举单位监督,参加选举单位组织活动等情况;
9.代表评优获奖情况;
10.其他履职事项。
第五条 代表履职信息依托“南充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管理,原则上谁组织谁登记。
(一)代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情况,由大会秘书处登记。
(二)代表参加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情况,由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登记。
(三)代表参加代表小组、代表专业组活动或自行组织开展活动,由活动组织者登记。
(四)代表个人自行开展活动,由代表本人进行登记。若代表本人操作有困难,可委托他人代为登记,或采用纸质方式记录后交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登记。
第六条 代表履职信息实行分级审核。
(一)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对本选举单位产生代表活动情况进行初审。
(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对各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条 代表履职分析评价采取分项计分、分类汇总、综合评价的方式。具体计分细则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八条 评价时段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九条 代表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恢复执行代表职务前暂不进行履职评价。
第十条 代表履职评价结果运用。
(一)在次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对上年度代表履职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二)履职评价结果作为评选优秀代表、推荐连任代表人选的重要依据。
(三)代表年度履职得分低于60分的,由代表本人向选举单位作出书面说明。代表连续两个年度履职得分低于60分的,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