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切实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厉行法治、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根据《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以上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组织。
第三条 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届内已参加并通过法律知识考试的,因工作变动或机构更名等再次提请任命的,不再进行考试。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内容还应包括与监察官、法官、检察官执行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应当根据法律知识考试内容建立试题库,考试试题应在考试前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应严格保密。
第六条 考试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之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七条 参加考试人员成绩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补考不合格的,提请任命机关应撤回提名。
参加考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本人或提请任命机关可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提出申请查阅试卷。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将参加考试人员成绩合格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考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