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人员:
主任:
潘国华
副主任:
熊建春 陈圣伦 沈一凡 张晓艳(女)
温桂彪 杨积义
秘书长:
宋先佐
委员:(共33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家斌 王天配 王伟静 王体刚
王晓晴 文兴洪 代俊 兰海燕(女)
吕兴伦 刘卫颖(女) 刘彬(女) 刘露民
李东旭(女) 张邦刚 张和才 陈 林
陈 琳 罗伟 罗庆双 周原
郑莉(女) 郑雄 赵健博 夏永国
唐敏 唐 鸿 曹均山 龚宁
蒋青权 蒋继学 释际亘 谢勇恩
蒲影飞(苗族)
主要职权:
(一)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
(八)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九)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或者批准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十一)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